江苏省农村宅基地面积的分配标准是基于行政区域划分的。根据人均耕地面积的不同标准,对于人均耕地面积在1/15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35平方米;对于人均耕地面积在1/15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面积的分配标准是基于行政区域划分的。根据人均耕地面积的不同标准,对于人均耕地面积在1/15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35平方米;对于人均耕地面积在1/15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农村房地一体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按照当地农村人口每人不少于0.1亩的标准确定。而《江苏省农村房地一体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宅基地面积应当根据农村人口、家庭情况和经济水平合理确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因此,江苏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农村居民的住房权益,规范农村房地一体建设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农村居民的住房权益,规范农村房地一体建设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根据国务院授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国务院授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国有未利用地,依法由本省审批的,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不满一公顷的,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公顷以上、不满五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五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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