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侵权代理词怎么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7 23:57:33 238 人看过

一、名誉权侵权代理词怎么写

名誉权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邹某与姚某名誉权纠纷一案,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邹某的委托,指派叶*辉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代理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分析了案情及原审判决、相关证据材料;随后,代理律师依法调查收集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代理律师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应予驳回。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双方争议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审判员参考。

姚某、刘某、刘某某等人其人其事

1、姚某、刘某等人长期以来欲搞乱某某小区

大概从份以来,以刘某某夫妇、姚某夫妇、刘某等人为首的某某小区业主十余人为达到个人目的,在某某小区以贴大字报、口头宣传等方式对某某小区业委会及其成员、某某物业公司大肆污蔑,任意丑化、侮辱。比如张贴小字报:顺口溜《好消息》、《业主合法权利,社区无权干预》、《告某某小区的业主朋友们》、《给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公开信》等等;与此同时,他们还非法筹备成立新的业委会,视已合法成立并备案的业委会为敌人。姚某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力某某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严重干扰了某某物业公司的工作秩序,也严重影响了作为某某物业公司总经理的被告的工作。

姚某等人的闹剧搞的某某小区乌烟瘴气。应广大业主强烈要求,某某小区业委会、某某物业公司分别向当地居委会、派出所、街道办、区房管局等单位反映,要求制止姚某等人的行为。10日,当地社区居委会发出通告,批评了擅自成立业委会筹备组等违法行为;派出所也多次到小区,对筹备业委会等行为予以劝阻、制止。由此,姚某等人与小区业委会、某某公司、被告本人关系愈发紧张。

2、姚某等人上串下跳,不遗余力要搞乱业委会、赶走小区物管——某某物业,引起了一部分有主见的业主的警觉,不少人怀疑姚某等人收受其他物管企业的好处。

作为年近七旬的退休教师,原告姚某不是安享晚年平静幸福生活,而是纠集一些年轻人搞什么推翻旧业委会、筹备新业委会、赶走现有物管、引进其他物管等事情。为此,姚某身体力行,积极参加所谓的维权活动,诸如广发传单、召开会议、举办展览、张贴大字报等方式。一些业主眼见其干劲冲天,也卷入这些无聊的活动中去了;还有一些理智的业主非常反感原告等人行为,并且怀疑原告等人这么做的动机。一些消息灵通的人就传言,说姚某等人是受了三德物业公司老总的好处,目的是协助三德公司进驻小区,以代替现有物管某某物业。由于这些业主的怀疑合情合理,所以,从份,某某小区就传遍了,说姚某等人得了别的物管公司的好处,要赶走现有物管,所以才会这样用心用力地搞。至于该消息最早出自何人之口,无法查清。对此,有某某公司工作人员从小区布告栏揭下的,署名为“广大业主”的《提醒》(时间29日)、署名为“某某小区正义的业主”的《强烈抗议》(时间15日)、署名为“一位知情的业主”的陈述(时间28日)、署名为“某某小区受骗业主”的《揭开秘密》(时间15日)、署名为“业主义见”的《忠告》(时间),以及被告拍摄的上述小字报被张贴情况的照片等为证。

3、原告等人设计陷害被告,欲使被告形象遭贬

原告姚某辛辛苦苦要赶走某某物业,辛辛苦苦要筹备成立新业委会,眼见一样也没有成功;加之群众纷纷传言原告等人另有企图,说原告等人收受他人财物。原告又急又恼,便设计陷害某某物业的总经理,也就是被告。其故意让刘某与被告谈话;谈话中又故意设计有关姚某的事情;谈话内容又做了录音。原告欲达到陷害他人,可谓煞费苦心。

二、原告诉请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原告控告被告侵犯了其名誉权,按照民法基本法理,构成侵犯名誉权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即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1、被告没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大庭广众之下使用书面的方式、口头的方式、实际动作的方式来侮辱、贬低、丑化原告,使原告的名誉遭受损害,或采取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来诽谤原告,致使原告品行受到他人较低评价。

原告举示的录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说过原告拿了他人钱财;退一万步讲,假使被告说过原告拿了别的物业公司的好处费,但这种传言早就在原告居住的小区传遍了,被告在说大家都在说的话;而且不是在公众场合大肆宣传,何以谈得上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本案中,有两个问题需注意:第一,原告是否拿了其他物业公司的好处费处于事实不清状态,既没有证据证明是,也没有证据证明非,传言原告拿了别的物管公司好处费的不一定就是捏造事实;第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被告最早说原告拿了其他物业公司的好处费;如果原告一定要追究侵犯名誉权,那也应该去找第一个在小区传言原告收受其他物业公司的好处费的人,应该去找在小区张贴小字报宣传此事的人。如果说原告的名誉权遭受侵害,也只有可能是上述最早公开宣传的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不去追究应该追究责任之人,却抓住被告不放,显然其醉翁之意不在酒。

关于这个提供录音材料的刘某,前面已述及,他与原告本来就是坚决要赶走被告任法定代表人的物管公司的,其偷偷录音,将大家都广为传言的话语录下来,又转交给原告,其本身目的不纯,涉嫌以欺诈方式取证,当认定无效。

至于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该证言也无法证实是被告最早散布原告得好处费的事实。其栽赃陷害被告,极不道德。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名誉权,缺乏事实依据。

2、被告没有侵权的故意

侵犯名誉权要求行为人必须有贬损他人名誉的主观过错。尽管原告在小区做了很多伤害被告、伤害被告公司的行为,但被告均以宽广的胸怀对待原告;多次表示,愿意与业主坐下来,好好谈谈;愿意求同存异,照顾各方的利益诉求,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就是在原告将被告告到法庭时,被告也没有采取任何手段来侮辱、贬低原告的名誉;没有编造事实,诽谤原告。因为被告一直与人为善,始终坚信,冤冤相报何时了,冤家宜解不宜结。

3、原告的损害与被告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原告举示了25日,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处方,显示临床诊断为焦虑抑郁反应,想以此来证明自己遭受了损害。

但第一,焦虑抑郁是常见病、多发病,其发病原因非常复杂,诸如生活压力大、工作不顺利等等,原告不能证明自己的焦虑抑郁是听了刘某的电话录音才患上的;

其二,原告无法证实自己在听到刘某的录音前一切正常,没有焦虑抑郁症,也就是说,原告完全有可能在听到刘某的录音之前早就患上抑郁症,不过是在听到录音后去医院诊断的而已;

其三,抑郁焦虑是慢性病,需要较为长的一段时间不良情绪的累积才会形成,其本身不可能短期内就患上该病,而且该不良情绪应该是比较强烈的,突然听到一段录音,不大可能突患慢性病;

其四,在被告与刘某谈话之前,小区业主传遍了说原告拿了其他物管公司的好处费,他不焦虑抑郁,怎么听了刘某的录音后就焦虑抑郁了?显然,前者传播范围广、影响大;被告无非是与人闲聊,说到大家都在传言的消息而已,如果不是刘某说给原告听,原告绝无可能知道,更不要说其他人知道了。即便是原告名誉权受侵害,患上抑郁焦虑症,那也只有可能是原告在最先听到传言说自己拿了别的物管公司好处费才患上的,而绝无可能是听了刘某的录音后才患上的。难道原告患病是有选择性的?对范围大、危害大、时间早的传言无动于衷,具有免疫力;却对范围小、时间晚的传言立即就抑郁了?显然,极不合情理。看来,原告的所谓的精神损害还是因人而异呀,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综上所述,被告没有以故意或过失以贬低他人名誉为目的,采取任何手段侮辱、诽谤原告;原告所谓的精神损害也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其诉讼请求应该依法驳回。原告恶意诉讼,欲对被告形象造成负面影响,被告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原告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的权利。

面对原告的所作所为,被告有感而叹:世上本无事,庸人自扰之。希望原告的闹剧就此收场,留小区一个安宁,留公司一个安宁,也留给自己一个安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

代理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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