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6 22:24:09 111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从以上规定中“高度可能性”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遵循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高度盖然性标准的内涵认识不够清晰,致使在应用该证明标准时缺乏统一。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审慎把握民事司法中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一是区分“高度盖然性”与“优势证据”。“优势证据”是指在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都不够充分时,司法人员采信其中证明力更强的证据。此种证明标准多体现在英美法系国家,只要一方当事人在证据证明力上打破平衡,即便是49%与51%的区别,则可采信证明力更强的一方。而我国“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要求更高,只有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远大于另一方时,司法人员才能对其待证事实予以认定。此即意味着英美法系的优势证据原则目的是在陪审员制度中以票数优势说服法官,而我国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则是为了认定的法律事实更接近于客观事实,从而更加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

二是排除主观因素干扰。从上述司法解释中“确信待证事实”一词可以看出,通过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案件事实需要依靠司法人员的内心确信。但是,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难免会受各类因素影响,如个人生活环境、工作氛围、道德品质等等,因此,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对其能否准确把握高度盖然性标准具有重大影响。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88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这要求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判断和认定,均须建立在双方充分举证、质证的基础上,综合审查判断,避免主观臆断。在司法实践中,完全排除各类因素对司法判案的影响是不现实的,只能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限制司法人员的主观臆断。一方面,提升司法人员自身素能。司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职业道德、个人价值观均对其审理案件产生影响,需要进一步强化司法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另一方面,加强司法人员心证公开化,强化外部监督。

三是坚持“规则法定”原则。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必须坚持“规则法定”原则,即包括证据规则在内的各类民事诉讼规则必须是明确规定的、可操作的。司法人员应当在穷尽法律规定依据后再运用自由裁量权,从而最大限度减少“高度盖然性”标准衡量的事实及证据。

法定民事证据的三性是什么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2、证据的合法性是指:

(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

(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

3、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9日 02: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陪审员制度相关文章
  • 民事诉讼证据要求具有高度概然性
    是高度盖然性orz所谓盖然性,《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是我国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明确规定。2、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理由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2023-06-06
    287人看过
  • 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指人民法院根据证据的高度概率和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裁决。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什么意思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权主张独立的权利,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以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确定,司法实践中,操作规范不一,第三人的确定是一个难点,往往因把握不准第三人确立的标准或因地方保护主义作怪,实践中经常存在错列、漏列或乱列第三人的现象,由此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2023-08-02
    180人看过
  • 如何提高民事拘传制度的适用性
    为维护正常诉讼秩序,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拘传便是其中一项重要制度,但是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形很常见,如果是赡养、抚育、离婚这类案件,法官无法缺席审理,却很少采用拘传措施,通常的做法是只能取消开庭,庭后设法找到被告,了解案情,征询被告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形成笔录,如果被告在下一次开庭审理时仍拒不到庭,法官则依据该笔录和原告提供的证据做出裁判。这种情形造成的局面是:一方面,拘传制度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被搁置,并没有能够发挥出预想的成效;另一方面,法官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的容忍,有损民事审判的严肃性,也影响了民事审判的效率。如何提高拘传制度的适用性?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明确界定哪些情形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适当简化适用拘传的程序条件;二、明确拘传措施的执行主体、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
    2023-06-11
    129人看过
  • 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如何理解
    刑事诉讼证据有三性,警察通常会通过刑事诉讼证据来抓犯罪的凶手。一般来说,警察受到罪犯的迷惑,往往一时间找不到抓凶手的线索。然后他们就会利用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来找到线索,从而抓住凶手,那么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什么呢?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什么呢(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有的是从积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95条规定了关于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体方法、步骤;有的则是从消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
    2023-06-03
    157人看过
  • 民事诉讼证明中的盖然性是什么意思
    一、关于盖然性规则的学术说明:在现实审案中,很多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不尽理想,对所需证明的事实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在此就需运用该条第一款,该款为争议事实的认定提供了依据。在证明标准中的高度盖然性是指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后,由审判人员判断哪一方的证据更有优势,即认定该证据材料符合法律真实的要求,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盖然性是一种可能而非必然的性质,存在于法官内心确信的主观认识中,这种主观认识有没有相对确定的客观标准呢?答案是肯定的,日本学者中岛弘道把法官的心证强度分为四级,第一级为微弱的心证,第二级为盖然的心证,第三级为盖然的确实心证,第四级为必然的确实心证。穷尽一个案件达到的证明程度,从强到弱可以有以下几种表述方式:1、证据非常充分完全没有疑问的,在裁判文书中铿锵有力地表述为证据确实(确凿)、充分,这在刑事和行政案件中使用最多;2、证据虽然也很充分但法官认为尚未达到确凿无疑的
    2023-04-25
    247人看过
  • 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性质
    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性质与功能传统观点认为,证据保全是固定证据的一种方式,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确定下来,以后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有的学者认为,证据保全程序是基于客观上的需要,在正式开展庭审调查前就特定材料预先加以调查,以便对其证据的形式与内容加以固定、保存的一种特别程序。[⑩]也有学者认为,保全证据只是属于提供、收集和调查证据的范围。[11]还有学者认为,证据保全实质上是一种调查取证措施。[12]这些观点都有各自的理论作支持,都有其合理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证据未经法庭质证和审理都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这点可以看出证据保全所保全的证据都是证据材料。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可以看出,证据保全的条款规定在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部分中,很明显倾向于把证据保全作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即证据保全实质上是一种调
    2023-06-06
    427人看过
换一批
#审判阶段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在审理第一审案件时,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可以请人民群众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加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有: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遇到审判活动违反... 更多>

    #陪审员制度
    相关咨询
    •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29
      高度盖然性即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盖然性”是有可能而不是必须的一种性质,或者说一种可能的状态。所以,“盖然性”体现的是一种可能性,是可以被证伪的。这种证明标准的确立有其客观原因。《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
    •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28
      高度盖然性即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盖然性”是有可能而不是必须的一种性质,或者说一种可能的状态。所以,“盖然性”体现的是一种可能性,是可以被证伪的。这种证明标准的确立有其客观原因。《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
    • 如何解释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28
      高度盖然性即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盖然性”是有可能而不是必须的一种性质,或者说一种可能的状态。所以,“盖然性”体现的是一种可能性,是可以被证伪的。这种证明标准的确立有其客观原因。《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
    • 怎样解释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13
      高度盖然性即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盖然性”是有可能而不是必须的一种性质,或者说一种可能的状态。所以,“盖然性”体现的是一种可能性,是可以被证伪的。这种证明标准的确立有其客观原因。《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
    • 该怎么解释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13
      高度盖然性即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盖然性”是有可能而不是必须的一种性质,或者说一种可能的状态。所以,“盖然性”体现的是一种可能性,是可以被证伪的。这种证明标准的确立有其客观原因。《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