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产权异议登记的依据有哪些
房屋产权异议登记的依据:
(一)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未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自行启动异议登记。建立异议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得到登记簿的公信力的保护,通常情况下,其不会对登记簿上的权利归属状况提出异议,即便真有不同认识,也完全可以通过更正登记来解决。另外,从《民法典》的表述来看,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也仅表述为利害关系人。
(二)异议登记以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不同意变更登记为前提。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也就是说,在提出异议登记之前,利害关系人事先是提出过更正登记的,在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同意更正登记的条件下,更正登记申请人就可以提出异议登记。
(三)申请异议登记需要经过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这点看似有些奇怪,为何权利人会给申请人这样一个书面说明,而允许他人对自己的权利提出异议呢?其实也不难理解,申请异议登记是在权利人拒绝进行更正登记之后才得以进行的,所以权利人的权利此刻还是很有把握的掌控在手,就算给予申请人这样的声明对其本身也没有影响。如果权利人不同意异议登记的话,那么申请人可以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诉讼笔者认为是提起一个确权诉讼,以达到申请人当初想进行变更登记所达到的效果),然后在诉讼中再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
二、房屋产权异议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异议登记的申请登记材料
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异议登记时,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76条,需提供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簿记载有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对于登记簿记载有误的证明文件理解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应是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另一种观点是既然异议登记是一种临时登记、救济措施,该证明文件的要求就不需如此严格,最终解决是通过异议登记后的诉讼途径解决。如父母亲房屋,被其儿子通过虚假手段转移到自己名下,此时其女儿就转移登记事项申请异议登记,并提供了父亲在转移登记前已亡的证明,而这个死亡证明可以作为登记簿记载有误的证明文件。我们在登记实务中还会遇到一种较多的情况,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是当事人通过伪造产权人签名等虚假手段获取的,此时,证明文件就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书面声明或单位、居委会等证明文件。
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事项,经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受理。
三、房产异议登记的有效时间
《民法典》规定: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才告失效。对此,该怎么理解呢?
房产异议登记的有效期限自登记机关将异议记载于登记簿之日起算,到规定的时间为止。《民法典》的规定是将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是否起诉(说明其是在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将是否“受理”作为判断异议登记效力的条件。如:申请人在十五日内起诉并被法院受理的,就不受十五日的限制,有效期限要待到案件审理结束(权利争议得到解决)之时。
相关法律知识:
提出异议登记注销申请的,既可以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也可以是异议登记的申请人。
作为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在异议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后,由于记载于登记簿的权利已暂时丧失了公信力,登记机构也暂时不办理权利人的处分登记申请。因此,一旦其得知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被驳回的,就会要求注销该项异议登记,以免影响其正常行使权利。
异议登记被裁定为不予受理或是驳回起诉的,如何主张权利?
作为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其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被驳回的,就无法再通过诉讼程序主张其权利。但此时因还在异议登记期间(可以是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也可以是在十五日后),为了避免不当的异议登记给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带来损害,给自己招致赔偿的责任,因此,也可申请注销该项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出异议登记后15日以内,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确权之诉,如果在15日内没有申请,则异议登记自然失效。
相关的办理条件:
(一)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的的,可以由房屋权利利害关系人持身份证明前往办理;
(二)申请人未就同一事项申请过异议登记;
(三)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产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证明房屋登记薄记载的事项与实际状况不一致的有关文件;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四)异议登记的注销情形:
1、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起诉受理单的;
2、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提出的请求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不予受理、驳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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