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否对主债权的保证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不能对主债权的保证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只能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二、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恶意串通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欺诈、胁迫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约定禁止转让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人给第三人,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转让债务未经其同意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的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未经其同意变更主合同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等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的,所以债权人不能向主债权的保证人行使代位权,只能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要求次债务人偿还债务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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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对债务人是否有上诉权山西在线咨询 2021-12-21债务人有上诉代位权诉讼的权利。债务人不接受地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和相应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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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代位权提起诉讼天津在线咨询 2022-05-12提起代位诉讼需要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 2、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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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债权人可否要求参加代位权诉讼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22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依照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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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只能向债权人提起诉讼吗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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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哪个法院管辖,债权人代位权管辖的规定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05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和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需要注意的是,除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由特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外,代位权诉讼一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协议管辖的内容。另外,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