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步受到限制的原因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3 13:40:26 96 人看过

郴州散步事件是指2010年11月15日发生在湖南郴州市因出台限制摩托车出行引起千人“散步”抗议事件,在事件中当地调派大量警力围堵引发警民冲突,多辆警车和执法车被掀翻。16日,郴州市官方证实,已有13名参与散步事件民众被拘。郴州市公安局发布通告,悬赏通缉参与抗议行动的犯罪嫌疑人。

出门散步被小区的狗咬伤应该找谁赔偿

1、狗主人要负责任的。我国民法上面的一个特殊的规定,就是无过错责任。主要是针对那些没有直接过错的民事行为的。因为当事人有管理的职责,不管理或没管好,所以就有不作为或作为不当的过错,因而要负责任。

2、主人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3、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也就是说,你被狗咬伤,不由你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而是由狗的主人向法庭提供没有咬伤你的证据。如果狗的主人不能向法庭提供证据,则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已经就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及时公布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纳入法制教育内容,义务教育阶段每学期安排道路交通安全主题教育不少于二课时;不得组织学生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上进行体育活动。

交通、建设、规划、财政、农机、工商、卫生、监察、质量技术监督、司法行政、保险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交通警察队伍管理和警风警纪建设,确保执法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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