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什么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该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于主观的直接故意,非法伪造、伪造、有偿转让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者印章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一般刑事责任主体,年满十八周岁,具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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