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丰刑初字第0008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良雄,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岭头村三组152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23日被羁押,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冷光强,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金林,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星庄村西津59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23日被羁押,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燕溢,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办事处解放东路606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23日被羁押,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二莲,女,1954年9月2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14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23日被羁押,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砾心,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小蜜,女,1962年3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周湾村委会南海周湾村委刘楼164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23日被羁押,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瑞敏,女,1963年12月1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路金兰园1号楼4门201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23日被羁押,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白夫国,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二诉字(2006)第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良雄等六人犯诈骗罪,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爱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良雄及其辩护人冷光强、被告人黄金林、李燕溢、被告人赵二莲及其辩护人张砾心、被告人高小蜜、被告人张瑞敏及其辩护人白夫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6年8月18日,被告人高良雄、黄金林、李燕溢伙同被告人赵二莲、高小蜜、张瑞敏,在北京市燕山迎风六里二区南门口,以帮人看病消灾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张翠兰人民币一万余元及金首饰两件,物品价值人民币四千余元。
2006年8月23日,被告人高良雄、黄金林、李燕溢伙同被告人赵二莲、高小蜜、张瑞敏,在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万源小区东里,以帮人看病消灾的方式,诈骗被害人付桂莲人民币三万九千余元及金首饰八件,物品价值人民币八千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良雄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黄金林、李燕溢、被告人赵二莲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高小蜜、被告人张瑞敏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工作说明;被害人张翠兰、付桂莲的陈述、辩认笔录;赃物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良雄、黄金林、李燕溢、赵二莲、高小蜜、张瑞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诈骗公民合法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良雄、黄金林、李燕溢、赵二莲、高小蜜、张瑞敏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二莲、高小蜜、张瑞敏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被告人赵二莲、张瑞敏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良雄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酌予考虑。被告人张瑞敏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瑞敏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高良雄、黄金林、李燕溢、赵二莲、高小蜜、张瑞敏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赵二莲、高小蜜、张瑞敏系从犯,本院对被告人高良雄、黄金林、李燕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赵二莲、高小蜜、张瑞敏予以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危害作用,对被告人高良雄、黄金林、李燕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赵二莲、高小蜜、张瑞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良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09年8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金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09年8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燕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09年8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瑞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07年8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赵二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07年6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高小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07年6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
七、已经追缴的被告人高良雄、黄金林、李燕溢、赵二莲、高小蜜、张瑞敏的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八、随案移送的戒指七枚、项链三条、坠一个、金块一个,发还各被害人。
九、随案移送的手提袋一个、布一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肖江峰
人民陪审员郭洪武
人民陪审员史语非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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