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风险提示未执行能否拒赔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4 11:59:50 203 人看过

一、保险公司风险提示未执行能否拒赔

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提供赔偿:

1、所发生的保险事件并不包含在该份保险的保障范畴之内;

2、存在等待期免责条款,即在保险合同正式生效之后的特定时间段内,即便被保险人身处风险之中,保险公司亦无需做出相应的赔偿支付;

3、在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的保险免责事项;

4、投保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地缴纳保险费用;

5、若投保人系自杀身亡或者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则保险公司同样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的理赔情况如下:首先是事故发生所涉及的险种并不在保险保障的范围之内,其次是在被保险人的等待期内,由于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的风险损失,保险公司也不予赔偿;同时,如果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已经明确了免责条款,那么当类似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也是可以根据这些条款进行拒赔处理的;此外,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全额地缴纳保费,那么保险公司同样有权拒绝提供相应的理赔服务;最后,如果被保险人是因为自杀或者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的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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