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不得被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15:35:29 375 人看过

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法律禁止哪些垄断行为?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主导地位的行为;第三,经营者有或可能排除和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1、垄断协议,又称卡特尔,是指连续或两个以上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或销售;(3)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共同抵制交易。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对手(一般没有竞争关系)之间达成的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协议,主要包括固定向第三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包括:(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对手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制交易对手只能与其交易或者只能与其设定的经营者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授予商品,或者在交易过程中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手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同的待遇。应采取合理分析的原则,确定上诉行为是否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有或可能有排除和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在三种情况下:一是经营者合并;二是经营者通过合同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是经营者通过合同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对其他经营者的时间产生决定性影响。

垄断行为的概念以及构成

垄断行为的概念

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行为一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一)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第8条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与经济垄断并列。

垄断行为包括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即通常所称“行政垄断”。这种行为的主体不是经营者,而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以下行为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垄断行为限定商品

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垄断行为妨碍流通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例如: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垄断行为歧视排斥

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或者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垄断行为强制垄断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限制规定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形成的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下游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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