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和劳动部有关规定,为加强对电梯安装、修理(含改造、保养、拆梯、下同)单位的管理,提高安装、修理质量,更好地为安全生产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格认可的电梯安装修理单位进行审查考核。
第三条电梯安装、修理单位应接受本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凡在本市从事电梯安装、修理业务的单位,均必须具备本规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及相应等级条件,通过安全资格审查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电梯安装、修理业务。
第五条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熟悉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二)有确定的、齐全的管理人员,并分工明确;
1.有专职技术人员和财会人员(以有效的职称证件为准,以下均同);
2.有确定的安全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如由其他管理人员兼任,所兼职务不得超过两项;
(三)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并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存档备查。包括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质量管理及工程验收制度,技术培训及考核制度等;
(四)具备与所申请业务范围相应的技术文件。包括标准、图纸、工艺规程、施工记录、检验记录等文件资料;
(五)有稳定的施工队伍;
1.工人文化程度须达到初中毕业以上,熟练的技术工人须占一半以上(技术级别均以劳动部门颁发的等级证书为准,以下均同);
2.所属技术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均不得同时在其他电梯修理单位注册兼职;
3.所属从业人员须造册登记,并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存档备案;
(六)具备基本的工艺技术装备,包括必备的工具、量具、仪表、仪器以及起重、运输、焊接设备等;
(七)能正确执行有关法规文件和技术标准;
(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电话。
第六条电梯安装、修理单位按其技术条件和其他综合实力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单位可从事电梯安装和修理业务,三级、四级单位可从事电梯修理业务。
第七条申请一级认可的单位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下均同)以上;
(二)一年内安装、修理电梯四百台以上且无重大事故;
(三)设有专门技术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二十人以上,其中应有半数以上为现任专职技术人员,且工程师不少于五人;
(四)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是高级工程师,并从事电梯施工管理工作十五年以上;
(五)设有专门技安和质检机构,有专职技安人员和质检人员各一人以上;
(六)中级以上技工三十人以上,其中应有电工、钳工、电气焊工各三人以上;高级电工和钳工各二人以上,或高级电梯修理工三人以上;技师二人以上;
(七)计量、档案管理、企业标准、质量管理等方面均通过国家验收。
第八条申请二级认可单位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奖金一百万元以上;
(二)一年内安装、修理电梯达二百台以上,且无重大事故;
(三)应有专职技术人员五人以上,其中应有机械类工程师和电气类工程师各一人以上,高级工程师一人以上;
(四)主要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并从事电梯修理工作十年以上;
(五)有专职技安人员和质检人员一人以上;
(六)有中级以上技术工人十人以上,其中应有电工、钳工、焊工各二人以上;高级技工三人以上;技师一人以上;
第九条申请三级认可的单位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七十万元以上;
(二)一年内修理电梯五十台以上且无重大事故;
(三)有专职技术人员三人以上,其中应有工程师一人以上;
(四)有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五人以上,其中电工、钳工各应有二人以上;
(五)主要技术负责人和业务骨干人员从事电梯施工五年以上。
第十条申请四级认可的单位除具备基本条件之外,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三十万元以上;
(二)一年内修理电梯二十台以上,并且无重大事故;
(三)有专职技术人员三人以上,其中应有工程师一人以上;
(四)有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三人以上;
(五)主要技术负责人和业务骨干从事电梯施工五年以上。
第十一条具备一级条件的单位可申请各类电梯的安装、修理工程的认证。
第十二条具备二级条件的单位可申请额定载重量四吨(及以下)、额定速度每秒二点五米(及以下)的各种客、货电梯及自动扶梯的安装、修理工程的认证。
第十三条具备三级条件的单位可申请额定载重量二吨(及以下),额定速度每秒一点六米(及以下)的各种客、货电梯(不含液压电梯)修理工程的认证。
第十四条具备四级条件的单位可申请额定载重量一吨(及以下)的交流双速客、货电梯和直流继电器控制客、货电梯的修理、保养或电梯零部件单项修理工程的认证。
第十五条各电梯生产厂家,原则上只限本厂产品系列内的电梯安装、修理工程的认证。
如需安装、修理本厂产品系列以外的电梯则必须具备本规则规定的相应条件,申请和审批过程与其他单位相同。
第十六条各类有特殊要求的电梯(如防爆电梯、矿井电梯、船舶电梯等),只可由生产厂家和一级单位安装、修理。
第十七条外省市电梯安装、修理单位,应持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所发的安全认可证书到市劳动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提供本单位技术安全保证的有效文件资料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申请资格认可的安装、修理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和注册所在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及其规定的文件资料(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第十九条市劳动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书和申报材料后,应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申请,并于3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条对被受理的申请单位,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资格审查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及《北京市电梯安装或修理单位资格审查评定细则》(见附件二)进行审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经考核合格的安装、修理单位,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予以资格认可,并注册编号,颁发电梯安装、修理单位安全资格认可证。许可证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刷。对考核不合格的,允许其经过整改,于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取得资格认可的安装、修理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证书编号和批准级别。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资格认可的安装、修理单位需申请高级别资格时,应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附件二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予以审批。
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其申请级别条件略差,但远高于下一级别者,经审查,其安全认可证书有效期可为一年或二年。
第二十五条外省市安装、修理单位的安全认可证书,其有效期不得超过注册所在地安全认可证书有效期限。
第二十六条电梯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安装、修理单位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查。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在有效期满后注销其认可证书,取消其安装、修理资格。
第二十七条市劳动行政部门对电梯安装、修理单位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取得资格认可的安装、修理单位应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审查报告书(见附件三)和随附用户意见(见附件四)。对于年审不符合原批准条件的,视其情况,降低安装、修理级别,直至吊销安全认可证书。
第二十八条安装、修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的规定,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安全认可证书,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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