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不起诉是什么意思,适用于哪些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5-26 06:55:31 304 人看过

法定不起诉是检察院根据对案件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审判处理结果。法定不起诉适用的情形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

一、法定不起诉是什么意思

法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三种情况之一。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指《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和第175条第4款规定的不起诉。所谓法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即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不享有做出起诉决定或不起诉决定的自由裁量权,只能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二、法定不起诉适用于哪些情形

法定不起诉适用于的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与释放被不起诉人】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三、法定不起诉有案底吗

法定不起诉没有案底,因为法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是不构成犯罪的。案底是一个人的犯罪记录,也称前科。投案自首是否会留案底,前提是要看投案自首交代的事实是否经过法院依法判决后构成犯罪。法定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的诉讼原则,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不会把犯罪嫌疑人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也不会审理该案件从而做出有罪或无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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