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应当贯穿于从立案侦查到起诉、审判的各个环节,这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侦查工作其实是需要在某些方面进行有罪假定的。
有罪假定作为一种观念,其在侦查工作中的作用大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有助于查明犯罪嫌疑人。比如发生杀人案了,凶手不明。警方首先要分析杀人动机,是为情、为财、为仇还是为了其他动机,接着将相关人员全部作为可能的嫌疑人员进行逐一排查,将有不在场证据的、有其他证明不可能作案的证据的予以排除,逐步缩小调查范围,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所谓排查,一般可理解为逐个排除式调查,事先假定若干人员为一般嫌疑对象,然后通过调查逐一进行排除,逐步确定重点嫌疑对象。这个排查的过程就是有罪假定观念在实践中普遍而有效的运用。
其二,有助于确定侦查方向。比如发生重大矿难群死群伤的案件,需要调查其中是否存在犯罪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矿难特点和日常生活经验,调查人员一般都会将调查重点放在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其背后的渎职、贿赂犯罪上面,从而围绕矿主、管理人员以及监管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这就是调查或侦查的方向。调查的一般模式是,经过分析判断,先假定存在某种犯罪、假定相关责任人员就是嫌疑人,然后围绕假定搜集证据,最终确定或排除某人的犯罪嫌疑。这个过程也体现了有罪假定观念下的侦查工作思路。
其三,有助于扩大侦查成果。比如某房屋拆迁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收受被拆迁方的贿赂然后设法给被拆迁方多计算面积从而多获得补偿款的案件。据以立案的线索和证据材料只反映了一起贿赂事实,但侦查人员发现这种做法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大量存在,已成为一种潜规则,而这个嫌疑人在工作中还有多次设法帮助被拆迁方多得补偿款的情况,因此分析这个嫌疑人应该还存在其他的贿赂情况。侦查人员围绕这个分析进行侦查和讯问,挖出了嫌疑人另外多次受贿事实,从而将一个小案办成了在当地很有影响的大案,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拆迁系统的职务犯罪。应该说,除了最初的一起犯罪是从线索到证据再到事实之外,其他的犯罪都是先有假定事实然后收集证据证明这个假定的事实,典型的有罪假定。
上述事例说明,有罪假定观念在侦查中不仅大量存在,而且确有重要作用。这也是由侦查工作的特点所决定的。侦查工作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从不知真相到探求真相、发现真相,这个过程需要侦查人员有丰富的想象力,要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最终查明真相,因此有罪假定是有效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应当是容许的。而起诉、审判工作则不同,它们是从可能有到确定有的过程,办案人员只需要运用证据去构建事实认定犯罪,不需要任何的假设和想象,因此也没有有罪假定存在的空间和必要。
但是,有罪假定观念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帮助查明案件,用得不好则可能导致违法办案和冤假错案的严重后果。因此,侦查工作应当严格限制有罪假定,但不应绝对排斥有罪假定。
限制有罪假定关键在于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罪的推定可以作为一种侦查的方向或工作的思路,但绝不能成为违法办案的理由,不能成为侵犯嫌疑人权利的借口,更不能成为作出某种处理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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