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金融危机肆虐的2008年,这个本应有大批企业走向破产的年头,却迎来了“大批企业倒闭,而破产数目下跌”的局面,为何新修订的破产法迎来了这样的“开门红”?借着这一线索,仔细审视新的《破产法》,不难发现法律修订过程中立法者利益权衡的良苦用心。当然制度外的一些因素也不容忽视,在中国这一政府相对热衷于干预经济的国度里,过多的外部因素也使倒闭企业纷纷陷入破产难的境地,致使人们一度寄予厚望的《破产法》在曲折中前行。带着这一不解,笔者将从法内、法外这两个层面上解读这一问题。
【关键词】破产;金融危机破产程序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破产难问题凸显
以美国次按房贷为导火索的全球金融危机历经三年最终走向消亡。回想危机肆虐的2008年,至今仍让人胆战心惊。这场始于特定资产类别和地域的危机最终演变成为一场席卷全球且破坏力极大的系统性金融危机,在全球范围内造成了动荡不安。在这场危机中,最难熬的莫过于企业了。到2008年9月中旬,一些国际知名的大型金融机构,如雷曼、AIG、美林、苏格兰皇家银行、富通等,或纷纷破产,或摇摇欲坠、濒临倒闭边缘。在这场堪称百年一遇的危急中,作为全球经济的一份子,中国也不可避免的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打击,不少外向型企业纷纷倒闭,濒临破产。但是,事情总是出乎人的意料之外,在2008年这个金融危机最为肆虐,加之新修订的《破产法》完整实施的第一个年头里,并没有出现预期的结果-大批企业申请破产。根据北京思源事务所下属的中国唯一的破产数据库报出的最新资料显示,2008年全国破产案件立案数为2955件,这个数字比2007年还下降252件,降幅为8%。而据相关统计部门的保守估计,2008年中国至少有10万家企业在金融危机的大潮中倒地。[1]但是,为什么只有2955家企业走上了破产程序?北京思源兼并与破产咨询事务所破产数据库制作的“中国企业破产立案统计图”显示,中国近20年来每年破产数目自2001年达到8939件的顶峰后,呈快速下降趋势。2007年新《破产法》的正式施行并没有让破产数字产生较大变化,反倒2008年的破产数字比2007年又有所下滑。[2]这种“倒闭容易、破产难”的怪异现象为何发生?
二.破产难真像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而第七十条规定则赋予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当企业出现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时,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摆脱困境。但是企业在通过申请破产的途径救济时,却处于无法获批的尴尬境地。为什么这一途径行不通?带着这一疑问,笔者试探寻疑问背后的真相。
(一)法内因素——破产重整制度的引入
法内因素,顾名思义就是来自破产法方面的因素。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破产法》的一大亮点,就是一改往日只注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风,将侧重点放在拯救企业、兼顾各方利益上,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程序。[3]重整制度源自英国,并在美国发扬光大。其被认为是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为有力的法律制度。新破产法将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和解并列为三大破产程序,并设专章对从重整进行规定。
1.破产重整制度上具有合理性
一项制度若要获得认可,必须具备一定的优势。破产重整之所以被认为是企业的救命稻草,关键在于破产重整在制度设计上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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