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人与劳动关系能否共存
在个人合伙关系中是不可能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如果是在工商局依法登记成立的合伙企业,那就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且该劳动成为用人单位业务活动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经济社会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个人合伙关系中是不可能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如果是在工商局依法登记成立的合伙企业,那就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如何解除劳动关系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
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种情形劳动法做了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况: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非因职工原因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4、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富余职工辞职劳动关系解除。这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等情形,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三、如何区分合伙关系和劳动关系
所谓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而合伙的目的在于盈利。因此,个人合伙的特征在于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在合伙经营中,也会发生合伙人因经营的需要提供了一定的劳动,此时,对于合伙人与企业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伙关系常常产生争议。
对此,我们认为,要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伙关系,首先要判断其提供劳动的基础是什么。合伙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合伙协议,双方有共同出资、共负盈亏的约定;而建立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并无如此约定。其次判断其提供劳动的目的,合伙人付出一定的劳动首先是建立在投资获利的基础上,并非简单地以劳动换取报酬。对此类人员的权利保护,有些国家就明确采用劳动基准外的其他相关法律进行调整。如台湾地区的民法债编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明确规定除契约另有订定外,不得请求报酬。而建立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其提供劳动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劳动的对价,同时其提供的劳动通常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劳动的过程中亦须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监督,接受单位制度约束。当然,合伙人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受到伤害,受伤者要求其他合伙经营的受益人酌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但这种补偿显然与工伤待遇有很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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