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注意事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8 08:33:14 341 人看过

一、报案意识

报案不及时,受害者的报案意识不强。投毒者与受害者大多文化程度较低,甚至为文盲、半文盲、报案不及时。有些投毒杀人案件,经验不丰富或责任性不强,丧失了获取诸如犯罪嫌疑人指纹等直接证据的有利机会。

二、证据意识

由于证据意识淡薄,侦查人员获取证据不全面,时常存在疏漏。有时也因为审查工作的不仔细,在直接证据取不到时,又没有能够有效组织间接证据,形成锁链,无法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致使案件处理进退两难。究其原因,侦查人员思路已成定式,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只要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或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案件就算告破。在收集和固定证据时往往注意对无罪证据的分析与判断,没有及时固定有关证据,往往不考虑证据能否定罪与起诉。因此,犯罪嫌疑人一旦出现翻供,案件就无法补救。

三、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工作不到位,审查及出庭时忽视对毒物剂量及其药理特点结合伤害、死亡特征分析与说明。

四、间接证据

要充分利用间接的证明力。在立足于口供的同时,抓住三个环节,组织好间接证据,充分补强证据,能使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得到印证。

1、是查明毒物来源。投毒案件的毒物来源应当查清。明确毒物从何处购得或拿到,存放在何处,存放处的环境,是何种类型毒物及颜色。这些情况不但要获取言词证据,还要制作照片、录像备用,堵死被告人翻供的后路。

2、是确定投毒点和毒物剂量。投毒点一般为可移动或固定的器具,要依法予以指认、辨认。如为可移动器具,犯罪嫌疑人往往加以毁弃,必要时制作侦查实验来印证。在有些投毒案件中,被告人所使用和投放的器具外型、材质、色彩具有特殊性,要尽量回忆,补做辨认笔录。如被抛弃到河江中,条件具备,还要重做侦查实验。此外,对作案时间、毒物来源的辩解,要下大力气,花苦功夫去查证。

3、是做好中毒检验报告。尸检报告、活体检验报告是鉴定结论,是死亡、中毒原因凭据。检材充分,尸检及时,就能够为破案提供正确的方向,避免侦查走弯路,并能够稳定被告人的供述。“鉴定结论是确定痕迹、书面材料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客观联系的依据,往往成为审查或鉴别其它证据的重要手段,且能增强证据体系的稳定性。案发现场发现痕迹,要及时提取,妥善保管,尽快鉴定。特别是投毒杀人案件,除犯罪嫌疑人供述处,一般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又极不稳定。因此,这类案件中毒化鉴定对于甄别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的真假很重要。”还要重视指纹、字迹的鉴定。重视被告人的供述,以增强认定证据上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可惜因为侦查的方向不明,被害人的无知没有报案等原因,没有尸检,无法尸检的案件也不少。

五、科技含量

提高案件的科技含量,善于对毒物的定量及其毒理分析。一些毒物进入生物体后通过化学作用能够损害生命正常活动。引发功能性或气质性病变的毒性有这几个特点:受作用的生物体、起作用的剂量、作用的途径与方式、个体状况。大绝大多数的投毒案件中,侦查人员只重视查出毒物,对其它关联问题不予重视。在审查时,尤其是出庭公诉活动中,要十分重视容易被忽视的两个问题,被告人的作案动机和毒物毒理分析,如果把这两个问题解决好,就会达到指控证据体系的形成。增强说服力与抗辩力其主要理由有二:一是毒物案件中有服毒自杀,也有利用毒物谋杀。剂量大的立即死亡,剂量小的则造成慢性中毒,情况不一。又有使用毒物使受害者麻醉后丧失防御能力而企图抢劫、盗窃、强奸,动机不一。究竟其作案动机是什么,要全面、连贯分析,寻找印证的证据。二是毒物的定量分析不但牵涉到对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性质的判断,也涉及到对其行为真实性的判断和其口供真实性的印证。比如毒鼠强,其化学名称为四次甲基二砜四胺,毒性是氰化钠的300倍。毒鼠强致死会发生强烈的脑干刺激作用。口服致死量为0.1-0.2微克/千克体重,且无解毒剂,并容易引起二次中毒。毒鼠强经过加工之后,含量不一,但其中毒的潜伏期较短,一般为10至60分钟,多数中毒者在进食后的30分钟发作。如果剂量大,则呈急性中毒状,表现为强直性、阵发性抽搐,持续时间为1-2分钟,到10多分钟不等。受害者表现为口吐白沫、抽搐和昏迷,神经表现症状明显。即使抢救回来,还会留下很多后遗症,如癫痫。而非神经性中毒则主要表现为胃肠道反应而不会出现抽搐。又比如三唑仑、艾司唑仑片,是麻醉类药品,食用之后是被胃吸收,2-4小时达血浓度高峰,易亟嗜睡,醒后极度疲劳,意识也有障碍,出现神智不清楚、迷糊等症状。而且走路容易摔倒。对此,侦查、公诉人员就应收集这些方面的证据,再结合实际案件中其他犯罪事实及证据,有力地驳斥被告人的辩解。

六、合理怀疑

客观看待投毒案件诸多合理的怀疑。案件的疑点存在于一切案件之中,不过投毒案件更难以排除。尽管我们做了大量工作,仍然显得起诉信心不足,案件中的许多可疑之处无法排除。所以,任何一个案件的定罪,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排除每一个疑点,要排除的仅仅是涉及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七、把握界限

要注意区别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界限。本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即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本罪的危害对象是不特定的他人或不特定的公私财产。“不特定的”危害对象,指事前未曾完全谋定的、事中随机撞上遭害的概括性危害对象。这正是本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要区别。投放危险物质罪往往与杀人罪纠缠在一起。法律规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的客体是属于侵害社会公共安全,犯罪所指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这是在实践中把握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犯罪界限的要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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