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是有限额的,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肇事方负责赔偿。交强险理赔有规定的理赔范围,主要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同时还有一种情况,也在理赔范围之内,就是被保险人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并不负有责任,也必须做出理赔。
如果购买了其他商业保险,出险后首先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如果赔付不足,剩余部分由商业保险的第三者险作为补充。如果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已经满足了赔付,商业保险就不用再赔了。商业保险是对交强险的一种补充,不存在得双份的问题。
因此只投保交强险放弃投保商业险,其实是很不明智的选择,只保交强险,车主需要承担较大的赔偿风险,也会导致交通事故被害人权益得不到足够的安全保障。
被保险人不属“第三者”受伤交强险不赔
被保险人不属第三者受伤交强险不赔
两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中,当被保险人既非驾驶人,又非车上乘客时被致伤,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日前,法院一判决确认被保险人不得作为第三者,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可不承担交强险责任。
案情
2008年11月22日17时25分左右,王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右侧与徐某某之夫姜某某驾驶的停在机动车道内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站在二轮摩托车旁的徐某某受伤。该事故经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王某某驾驶经检验不符合《机动车行技术条件》规定要求的机动车,雨天行驶未降低行驶车速,遇有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某及其丈夫姜某某在机动车道内停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是本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该事故造成徐某某脾挫裂伤,肝挫伤等多处受伤,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为赔偿问题,徐某某将王某某所在公司、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4万元。
王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姜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车主为徐某某,徐某某作为投保人在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徐来娣虽系该二轮摩托车的车主、被保险人,但其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既不是该摩托车的驾驶人,又不是乘坐人,应属第三者,故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按事故当事人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王某某所在公司应按其在本起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原告徐某某的损失,由平安保险公司赔偿72630.4元,太平保险公司赔偿36841.6元,超出交强险限额以外的部分由王某某所在公司赔偿40039.01元。
一审宣判后,太平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受害人徐某某是机动车交强险的被保险人,不属于本公司交强险应赔偿的受害人范围,要求改判其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关于其中被保险人的含义,上述《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亦有相同规定。徐某某为本案交通事故中二轮摩托车的车主、在上诉人处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在该车交强险保险期内具有被保险人的固定身份,应排除在该摩托车交强险赔偿权利人范围之外。故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对徐某某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关于其不应对徐某某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遂改判原告的损失由平安保险公司赔偿99472元,王某某所在公司赔偿47039.01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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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险交强险赔偿问题求帮助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04其实,对于交强险怎么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它的责任范围。 当驾驶被保车辆遇到交通事故的时候,导致第三者(除本车人员和被保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些都是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当交通事故中有责任时,对第三方财产损失最高可赔偿2000元,医疗费用最高可赔偿10000元,死亡伤残最高可赔偿110000元;当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对第三方财产损失最高可赔偿100元,医疗费用最高可赔偿1000元,伤残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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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全险赔偿规则:关于人身伤害的赔偿问题江西在线咨询 2024-11-09根据保险合同和保险公司协商,当事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如果同一辆机动车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当事人可以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根据该条款,人民法院将根据以下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一)首先,承保交强险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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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怎么赔偿多人身遭受人身伤害?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311.在交通事故中,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交强险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下: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交强险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下: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备注: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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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过期赔偿吗,交强险的赔偿问题江苏在线咨询 2021-12-27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过期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所以,车主应该及时缴纳交强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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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对于赔偿标准的问题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07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主要赔偿项目有:一次伤残补助金8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个月工资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险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各项费用;具体计算标准和赔偿金额建议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协商不成,及时申请劳动仲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