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8 19:03:02 233 人看过

(一)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合同认定为无效,不一定相关的条款也无效,一般合同签订的条款根据具体的情形进行判定。比如建设施工分包合同中违法转包情形,可能存在实际施工人的情形,而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一般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是可以进行追偿的。如果认定合同无效,而导致整个合同效力丧失,那么实际施工人就不享有了收款的权利,造成了弱势群体权利的丧失,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以及建设工程支付苦难,市场经济得不到保障的局面。

一、无效协议的法律后果

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三种:

(一)返还财产;

(二)赔偿损失;

(三)追缴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因该法律行为获利的,构成不当得利。对方将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无效协议的原因

(一)订立协议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协议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协议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协议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协议,不需追认,协议当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协议,该协议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协议,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协议无效。

(二)订立协议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协议,无效;

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协议,无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协议,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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