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染环境罪的客体
管理制度以外,主要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国家为了保护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安全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违反这些环境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行为,即是对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的侵犯。
除此之外,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还严重侵犯了国家、单位、公民的环境权,虽然中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但在第26条关于环境方面的规定和《环境保护法》第1、第6条的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其实质内容与环境权是一致的,而且举国上下正实实在在的享受着由一整套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所保障着的环境权益,一旦有犯罪分子对环境造成污染危害也就侵犯了公民实际拥有的环境权。因此,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及国家、单位、公民的环境权益都是重大污染环境罪所侵害的客体。
1)危险废物,具体包括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
2)危害结果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为结果犯罪,构成本罪客观上要具备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犯罪,主体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能够对自己所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环境污染罪主要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除此之外,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还严重侵犯了国家、单位、公民的环境权,虽然中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但是环境污染罪的相关规定其实质内容与环境权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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