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骸打捞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9 19:32:58 69 人看过

一、残骸打捞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吗

残骸打捞不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下列海事赔偿请求,除本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另有规定外,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三)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前款所列赔偿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均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是,第(四)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二、不适用赔偿责任限制的事项

《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各项:

(一)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四)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五)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4: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海事赔偿相关文章
  • 海事责任赔偿限制的主体包括
    一、海事责任赔偿限制的主体包括传统上,只有船舶所有人才有权请求责任限制,因此责任限制制度被称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但随着航运的发展,船舶的经营管理模式越来越复杂,承担航运风险和对船舶负责任的人也越来越多,已经不限于船舶所有人。根据海商法,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2.救助人;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这主要指的是船长、船员和其他受雇人员;4.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责任保险人。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条件是什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条件,是指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人在享受责任限制时所应符合的要求。从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的发展历史来看,其责任限制的条件是逐渐放宽的。最近的1976年的责任限制公约规定,只有证明损害是由于责任人本人故意或明知可能会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为而造成的,责任人才不得享
    2023-06-06
    198人看过
  • 中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丧失
    1957《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对两类主体责任限制的丧失,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条件。作为第一类责任限制主体(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经营人),如果自身因为实际过失或知情放任(actalfaltorprivity)引起损害赔偿,那么就丧失了责任限制的权利。但是如果导致损害发生的事故是由于第二类责任限制主体(船长、船员及其他受雇人)的实际过失或知情放任引起的,第一类主体仍可以限制责任。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的是两类主体发生竞合,即船长或是船员同时又是船舶管理人时,仅在其行为、疏忽或过失是以该船的船长、船员身份做出时,才能享受责任限制的保护。1976《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规定:如果经证明,损害是由于责任人本身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此种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为所致,该责任人就无权限制其责任。由于公约第1条对有权享受责任限制的人有具体的规定,因此船舶管理人属于责任人的范畴。公约强调了责任限制的丧失与否取决
    2023-06-06
    495人看过
  • 浅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性质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并区别于民法中的损害赔偿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它是指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等,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后,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将其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的制度。目前学术界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性质没有统一的观点,有的认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性质是一种请求权,有的认为是一种抗辩权,还有的认为是一种形成权。目前的主流观点是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定性为一种抗辩权,之所以如此定性最直接的来源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烟台集洋集装箱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一案的复函。该观点认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存在海事赔偿责任为前提和基础,无责任则无责任限制,如果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表现为海事请求人要求责任人为海事赔偿这一特定行为的请求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就是对该请求权的防御和抗辩,所以表现为一种抗辩权。然而,此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我国《海商法》的相关
    2023-06-06
    146人看过
  • 海事责任赔偿限制适用什么法律
    一、海事责任赔偿限制适用什么法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条件,是指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人在享受责任限制时所应符合的要求。从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的发展历史来看,其责任限制的条件是逐渐放宽的。最近的1976年的责任限制公约规定,只有证明损害是由于责任人本人故意或明知可能会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为而造成的,责任人才不得享受责任限制。这一规定使得其责任限制的条件与现行国际上的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相适应,以不使责任人责任限制的权利轻易丧失,从而减轻由于公约责任限额的大幅度提高给责任人和责任保险人带来过多的负担。中国《海商法》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条件的规定与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的规定完全相同。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显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与民法
    2023-06-06
    91人看过
  • “三善创造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
    申请人:韩国三善海运株式会社(SAMSUMSHIPPINGCORP)异议人:汕头经济特区华海贸易公司异议人:中国包装进出口辽宁公司异议人:汕头市广信企业(集团)贸易发展公司异议人:汕头市城建经济发展总公司异议人:汕头经济特区轻纺(集团)公司异议人:汕头经济特区歧山经济发展总公司异议人:汕头鳗联(集团)扬帆公司异议人:中国浙江国际技术合作公司台州分公司异议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异议人: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YUNDAIPETROCHEMICALCO.LTD.)「案情简介」一、具体案情“三善创造者”(SAMSUNCREATOR)号轮,为1975年日本造两货舱钢质杂货船,配有1×3310KW六缸柴油主机一台,船舶垂线间长98.00米,型宽18.00米,型深13.00米,夏季吃水7.616米,夏季干舷5.410米、总吨6,160、净吨2,558、载重量8,144.02吨,空船排
    2022-10-28
    244人看过
  • 船舶管理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船舶管理包括各种类型的船舶在营运中各方面的管理服务,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从管理主体上分,可把船舶管理分为三种类型:船东本身管理船舶,称为第一方船舶管理;租船人管理船舶,称为第二方船舶管理;独立的专业公司来管理船舶,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第三方船舶管理。对于第三方船舶管理人的概念,不同的法律和学说都有不同的定义,并且有广义狭义之分。本文所要讨论的是狭义的第三方船舶管理人,即根据合同约定,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提供专业的船舶管理服务,且不享有船舶所有权的第三方独立公司。一、船舶管理人的法律责任船舶管理协议是船舶所有人和管理人之间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明,是包含有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内容的委托合同。船舶管理人是否存在违约责任,主要依据船舶管理协议的内容来判定。在船舶发生过失碰撞或其他侵权行为中,船舶管理人可能作为船员雇主而承担雇主责任,在面对第三方索赔时往往也很难基于委托关系或替代责任
    2023-06-06
    348人看过
  • 海上承运人违规配载危险品造成船沉货损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裁判要旨长期从事海上货物运输,对国家关于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是明知的,但为了谋取私利,冒险违规配载危险品,对有可能发生的事故采取放任的态度,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情21日,原告**波蜜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弘信公司与被告**海华轮船有限公司(下称**轮船公司)以运单形式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轮船公司将其6个集装箱的饮料由上海运至广东黄浦和蛇口,**轮船公司安排“华顶山”轮实际运输。25日,“华顶山”轮装载包括原告货物在内的共计36家货主的142个集装箱由上海港启航,船舶行至台湾海峡时,发现NO.2舱出现明火,“华顶山”轮根据厦门海事局的指令驶抵3号锚地自救。同时,“沪救12”轮也抵达现场救助,“华顶山”轮明火被扑灭,“消拖8号”船抵达协助冷却。“华顶山”轮停靠码头开始卸货。此时,NO.1舱传出沉闷的爆炸声,同时舱内冒出浅黄色的烟雾,之后又有4次
    2012-05-11
    365人看过
  • 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都有谁?
    一、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都有谁?在海上货物运输民法典和旅客运输民法典中,都有关于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或称单位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虽然名称相似,但却是两种不同的责任限制制度。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承运人针对某件或某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额,或对每位旅客或每件行李的最高赔偿额。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则是责任限制主体针对某次事故引起的全部赔偿请求的最高赔偿限额。二者在限制主体、限制数额、责任限制丧失的条件以及适用情况等方面都有许多不同。根据海商法,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2、救助人;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这主要指的是船长、船员和其他受雇人员;4、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责任保险人。二、海事赔偿基金是怎样的?海事赔偿责任人在初步被认定有责任时,如果希望在被追究责任时可以限制赔偿责
    2024-04-19
    232人看过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先抵销,后限制”的一般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对人身伤亡赔偿请求和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赔偿限额分别进行了规定,两类请求在赔偿限额的计算上有着明显区别。首先,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在船舶吨位相同的情况下,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赔偿限额远远高于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赔偿限额。其次,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还规定,当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时,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再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中按照比例受偿。我国海商法的上述规定基本上是借鉴《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的相关规定而来,《1957年海船所有人责任限制国际公约》虽然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有所不同,但同样是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区别对待,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要远高于财产损害的赔偿限额,且人身伤亡限额赔付不足的部分仍可继续参与财产损害限额的分配。由上可以看出,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我国法律,在
    2023-06-06
    490人看过
  • 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相关规定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难,给其他人带来重大损失时,将责任方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内的赔偿责任。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光船承租人、期租承租人和航次租船承人)和船舶经营人;(2)救助人;(3)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的代理人、受雇人;(4)责任保险人。(海商法第204,205,206条)三.限制性债权:责任人可以限制赔偿责任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下列海事赔偿请求,责任人可以依本章限制赔偿责任:(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三)与船舶营运或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
    2023-04-30
    259人看过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范围研究(中)
    二、船舶承租人由于我国《海商法》对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未加特别指出,上述三种合同下的承租人,均应属于船舶承租人。但是,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而言,这三种承租人的地位应当是有差别的,因此要分别讨论。这种差别主要来源于他们对船舶控制的程度不同:光船承租人通过其雇用的船长和船员,实际占有和控制船舶;而航次租船人和定期租船人并不实际占有和控制船舶,只是在船舶的营运等方面可以对船舶下达一定的指示。(一)光船承租人光船承租人的地位,其实与船舶所有人相差无几,应当赋予其责任限制的权利。因为在光船租赁的情况下,一方面光船租赁的时间比较长,承租人同样要投入大量的资金,面临的风险极大;另一方面,在光租下,船长、船员等都是由承租人配备的,由于船长、船员在船舶航行和船舶营运中的行为或过失所产生的赔偿责任,绝大部分国家法律规定应由光船承租人承担。(二)定期租船和航次租船下的
    2023-06-06
    136人看过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未来发展趋势
    在什么情况下,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规定限制赔偿责任?(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三)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前款所列赔偿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均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是,第(四)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
    2023-07-07
    254人看过
  • NVOCC能否成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
    无船承运人由于其具有无船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问题最突出的是,无船承运人能否直接以承运人身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相对于托运人而言,无船承运人则作为承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给托运人,享有海商法第四章规定的承运人的权利,如免责和单位责任限制等,承担承运人关于货物运输的义务。但是由于无船承运人的无船特征,使其在享受海商法第四章规定的承运人权利时,并不能当然享受海商法其他章节规定的制度,其中司法实践中问题最突出的是,无船承运人能否直接以承运人身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即无船承运人是否符合海商法第204条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资格。??从海商法第204条列明的责任限制主体看,无船承运人要想成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则必须是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中的一种,很显然,根据以上关于无船承运人的分析,无船承运人肯定不是船舶所有人,一般情况下也不可以是船舶承租人(船舶所有人和船舶承租
    2023-06-06
    96人看过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时效有多长时间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时效有多长时间向法院请求限制海事赔偿责任应该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时效应为两年,从申请人被依法裁决(包括仲裁裁决)承担有关海事赔偿责任时起算。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意义(1)保障了海运业的发展。海运业不但需求巨额的投资,而且承担者独特而巨大的海上风险。一旦发生海损事故,倘若要求船舶责任方全额赔偿,势必导致船舶所有人因偶然一次海损而处于破产的边缘,不利于海运业的发展。出于保护航运经营者和发展国家航运业的需求,在海商法中保留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仍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2)体现公平原则。在过去,船东赋予船长很大的代理权,加之过去的通讯设备落后,船东无法控制船长在一定情况下的所作所为,由于船长船员的过失疏忽导致第三人的损害,要求船舶所有人负全部的责任,显然过于苛刻,不符合公平原则。在当今时代,虽然通讯技术发达,但在危险事故发生时,由于船舶所有人不在
    2023-06-06
    493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海事赔偿是指当海运交付出现问题时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本词条包括了赔偿价值计算规则,托运规则,和追偿的相关信息。海事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 更多>

    #海事赔偿
    相关咨询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限制性债权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非限制性债权非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主体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不能进行限制的债权。对此,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一般都规定,救助报酬、船方共同海损分摊、船员工资等属非限制性债权。我国《海商法》规定的非限制性债权有:(一)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二)中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三)中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四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区别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4
      1、单位责任限制是指运输合同双方对货损货差的赔偿限额,其主体是承运人与货方;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船舶发生重大海难,而且几种法律关系同时存在时,(例如碰撞后的救助就有两种法律关系,即碰撞法律关系和救助法律关系),承运人才可以启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其主体是承运人对其他任意人。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什么,海事赔偿标准是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08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对海事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依法申请限制在一定额度内的法律制度。这是海商法中特有的赔偿制度。 海事赔偿标准如下: (一)一般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对人身伤亡赔偿责任的计算和对非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即财产损失的计算应分别进行,当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
    • 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都有谁?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9-03
      根据海商法,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 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2、救助人。 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这主要指的是船长、船员和其他受雇人员。 4、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责任保险人。
    • 实行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哪些主体
      山东在线咨询 2023-11-20
      根据海商法,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 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2、救助人。 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这主要指的是船长、船员和其他受雇人员。 4、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责任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