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1998-6-6【实施日期】1998-6-6【发布单位】【文号】财综[1998]332号
市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补贴资金审核管理办法》业经市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部门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以便更好地加强对我市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广州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六日
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补贴资金
审核管理办法
一、为了贯彻穗府[1998]21号《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精神,规范资金管理行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实施单位:由市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实施对象:实施单位中工资来源于市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于1997年9月29日(含9月29日)之后进入实施单位工作,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人员;1997年9月29日之前进入实施单位工作,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愿意申请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老人”愿用新办法)
三、个人领取住房补贴的资格认定,实行层级负责制,最后由市财政局审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提出申请,由个人填报《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后,须在每年1月上旬之前将已审核的申请表汇总并填制《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补贴申请汇总审批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上报市财政局审批。财政部门每年审批一次,并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个人申报的审批工作。其中属于已婚人员的应先报经市房改办审核本人及配偶是否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后再送市财政局审批。
获得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的符合领取住房补贴的人员以后年度便不用再进行资格认定。
四、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各单位(部门)便可以按穗府[1998]21号文有关规定发放住房补贴给个人。住房补贴视同住房公积金记入个人帐户。
五、住房补贴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局会同实施单位统筹协调解决。财政部门负责市货币分房财政补贴资金的组织、管理、审核、监督工作,并按《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加强对单位补贴资金的审核。
六、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如下:
(一)财政负担部分: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补贴。
(二)单位负担部分:
1、住房基金(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租金收入等);
2、职工福利基金;
3、预算外资金收入;
4、事业收入;
5、其他收入。
七、住房补贴资金审批原则:坚持国家与单位合理负担原则。财政部门应视单位负担能力大小来确定各单位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单位负担最高不超过住房补贴总额的40%,差额部分由财政预算拨付。
八、计发住房补贴的起始时间。经市财政局审批后,新参加工作人员为进入实施单位工作的次年1月份起发放;其他人员采取以下办法发放:对原已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办法的可随同计发工资时间一起发放;对原未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办法的,在进入实施单位后次月起发放。
九、住房补贴资金审批程序
(一)单位填报程序
实行一年填报一次。单位(部门)将经市财政局审核符合领取补贴资格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汇总填制《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按单位与财政部门的经费领拨关系采取不同方式上报财政部门。
1、单位直接与财政部门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将其填制的《审批表》连同单位年度预算(包括住房补贴项目)直接上报财政部门作为申请住房补贴的依据。
2、基层单位通过其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其填制的《审批表》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连同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包括住房补贴项目、各基层单位《审批表》)一并上报财政部门,作为申请住房补贴的依据。
3、各单位(部门)申报《审批表》时,必须以市财政局审批的人员及市有关文件规定享受标准如实计算上报,否则,财政部门有权不予核批、核拨补贴。
(二)财政部门审批程序
财政部门根据单位需发放补贴及资金来源情况核定住房补贴单位负担数额及财政补贴数额,并将审核后的《审批表》批复给申报单位。财政部门自留两份,分送市房改办备存一份。
(三)主管部门接财政部门核复的年度预算计划后,应及时将财政补贴款相应地核拨给所属单位。
十、财政部门在核定单位(部门)负担和财政补助数额后,在年度计发期间内,发生的各种人员变动及职务升降,核定的预算不作增减调整。但个人应享受补贴部分,单位应严格接穗府[1998]21号文有关政策及时发放给个人。
十一、各单位和部门在申报、审核、发放住房补贴资金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十二、每年的住房补贴标准以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准。
十三、对“老人”愿用新办法的申报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四、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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