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条件限制;
2、成年未婚子女可以申请投靠父(母)亲入户;
3、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父(母)亲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和身边无子女(指被投靠的父(母)亲户口所在区内)以及共同生活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户。
注:1、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规定,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人员及政策外生育的子女,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迁入。2、本审批条件中的未婚,不包括离婚、丧偶。
办理材料
1、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②被投靠人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申请人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户口簿地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③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④常住户口在广东省内的,提供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父母没有违反政策生育记录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常住户口非广东省内的,提供镇级以上计生管理部门签发的父母没有违反政策生育记录的有效证件。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提交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成年未婚子女可以申请投靠父(母)亲入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②父母和申请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被投靠人属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③父母的《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④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⑤父母计划生育服务证件(常住户口在广东省内的,提供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父母没有违反政策生育记录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常住户口非广东省内的,提供镇级以上计生管理部门签发的父母没有违反政策生育记录的有效证件)。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提交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⑥申请人户口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未婚证明、证件;(证明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成年子女照顾父母入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②被投靠人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③被投靠人的《房产证。《房产证所登记的产权人为配偶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房产证、《结婚证、《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④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⑤父母(子女)工作单位(工作单位仅限党政机关、部门)或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户籍所在区无子女的情况证明,或其他有效的权威凭证。(证明收原件,其他凭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⑥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和《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的,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未婚证明、证件;(证明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或随迁人为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的,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
办理流程
1、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户政中队)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3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签发《准迁证,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2、申请人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3、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中队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收费标准
1、办理身份证,收取工本费20元
2、补办身份证,收取工本费40元
3、办理临时身份证,收取工本费10元
办理时限
37个工作日审批,办理迁入手续时当场办结
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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