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分公司不算分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而公司分立是指分立成两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分立】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成立分公司条件有哪些
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另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最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总公司来承担。
二、公司分立需要走验资程序吗
对这个问题,观点与前边说到的关于合并是否需要验资的观点—样,理由也一样。只要分立后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不大于分立前公司注册资本额就无须验资,当然如果在公司分立时尚有注册资本未到位则另当别论。
分立是公司的行为,即使有股东的作为在内,也绝不是股东的出资行为,为什么要验资呢?从实务中看,要求分立后的公司二次进行验资的,往往是未能将公司的分立行为与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或股东的再次投资行为相区别。
如果要求对分立后新设立的公司以净资产出资,并要求进行评估和验资,就会加大或者减少公司股东的责任限额,这不符合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则。比如:分立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分立后存续公司的注册资本仍为1000万元,而新设立的公司按其净资产500万元登记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股东的责任限额就会从1000万元上升至1500万元,这不符合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也与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不相通。
再者,虽然被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了,也不能要求被分立的公司在分立的法定程序之外再履行一个减资的法定程序,因为公司分立已经通知债权人并公告,要求其另外再履行二个减资的法定程序确实无必要。更重要的是,减资是公司股东责任限额的减少,是股东撤回对公司的出资,分立不导致股东责任限额的减少,也不使公司的责任财产减少,只是这些财产原来在一处,现在分在两处或几处而已。
对上述分析,从《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分立过程中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和债权人的权利的有关规定的区别中可见一斑。因此,无论是从法理角度说,还从实务角度说,要求分立后的公司履行验资程度都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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