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市征稽局:
近几年来,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发[2000]51号),通过征收公路养路费,对养护我市28000多公里公路和加快区县的公路建设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为各区县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但在近年来,部分区县的征收单位在公路养路费征收过程中,出现了有的不严格执行公路养路费征收法规和政策,有的擅自降低车辆实际吨位或扩大征收范围、有的不严格执行养路费包缴政策等情况,主要表现在:
有的汽车生产厂、车辆所有者,不惜采取伪造或改变车辆的技术参数以降低车辆征费吨位(大改小)、将普通车辆证照换为农用车证照等违反国家规定的手段偷逃应缴纳的公路养路费;有的车辆所有者在车辆管理部门将普通大货车改换为简易农用运输车的“重庆A”牌照(即拖拉机牌照),并将车辆实际吨位从5吨降为1吨或1.5吨。个别区县交通部门的征费人员违背征收政策采取鼓励车主将大吨位车改为小吨位车、降低包缴比例的错误作法,以吸引车主违反征收政策向其缴费等。
上述种种行为,破坏了我市正常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秩序,违反了公路养路费征收政策,造成了大量的公路养路费资金流失,挫伤了合法经营车主依法缴纳公路养路费的积极性,也损害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形象。我市当前正值交通建设发展的重要时期,公路建设和资金的筹措任务十分艰巨,不采取措施及时纠正上述问题,必将严重影响我市公路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征稽局在公路养路费征收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立即着手纠正并杜绝上述各种违法违规违纪现象,并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负责征收车辆实际征费吨位在2吨(含2吨)以下的农用车辆及拖拉机、摩托车(含挂牌照的助力车)的公路养路费,禁止擅自超出前述范围扩大征收公路养路费。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以前超出上列规定范围越权向车辆所有者征收的,自收到本文之日起立即纠正。
车辆征费吨位的核定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563号文)。所持车辆行驶证记载的车辆吨位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按其车辆实际征费吨位征收公路养路费。凡车辆以前未按实际征费吨位缴纳公路养路费的,应向市交通征稽部门补缴以前不足吨位差额部分的公路养路费。
二、凡改挂“重庆A”牌照并已在当地交通局(委)缴纳公路养路费的车辆,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必须立即加以清理,责令车主补缴不足吨位的差额部分,并于2001年1月底前移交交通征稽部门征收。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应严格执行《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包干缴纳办法》的相关规定,统一各地的包干缴纳比例。自2001年起凡使用规费专用收据征费的车辆,包缴比例不得低于70%,使用拖拉机收据征费的,包缴比例不得低于60%.如因特殊情况确需降低的,须报市征稽局审批,严禁擅自降低养路费包缴比例。
四、市交通征稽部门应加大稽查力度,近期重点查处“大改小”和改挂“重庆A”牌照的车辆。凡查获此类车辆,一律从入户时间起按车型的实际征费吨位就地补征其欠缴吨位的差额部分公路养路费。2001年2月底以后查获的,除补征差额部分外,按养路费征收管理法规的规定处罚。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在征收公路养路费过程中,遇征收政策上的问题,应向市征稽局报告,由市征稽局负责解释,严禁违反政策和法规操作。
六、凡在公路养路费征收中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经指出仍不改进的,由委财务部门停止拨给其公路养路费分成款,同时依法追查其公路养路费征收人员及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七、委政策法规处要积极配合市征稽局对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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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22路桥通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路桥通行费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级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的要求组织征收。代收银行网点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部分入城口可委托所属的高速公路收费站代收。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路桥通行费管理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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