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签约人死亡合同如何履行
1、我国法律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一方当事人死亡,显然不属于上述(一)至(六)的情形,而当事人如果不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终止或者不将一方当事人死亡约定为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话,似乎合同权利义务还继续存在。
然而,《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条法律确定的原则,即“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法律约束力,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也不能承担合同上的义务。而一旦当事人死亡,显然法律是无法对死人有约束力的。按照这个逻辑来说,似乎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该自然终止,也就是说合同效力终止了。
2、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应当区别对待。
首先,从维护交易便利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讲,对于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比如买卖和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虽然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但尽如一个比较有名的谚语所说,没有不存在例外的规则,合同相对性原则也是有例外的。当代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为了符合交易便利和交易安全,衡平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多数都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作了一些突破性的规定。我国也同样如此,比如,《民法典》规定的关于第三人受益合同;代位权;撤销权;买卖不破租赁等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说,这些突破性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从个体本位向社会本位法律思想的转变。《民法典》之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财产的权属变更不应影响成立在先的租赁一样。至于说如何履行,根据《民法典》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果法定继承人不放弃继承财产,则应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即被继承人)的义务。
其次,关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终止。因为这类合同的签订,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具有的经验、能力,甚至是个人品格方面的胜任才与之签订相应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当事人死亡,合同权利义务仍不终止的话,则有违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了,这显然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自愿原则有冲突。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之精神,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之合同。同理,其继承人也不应继承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此类合同的权利义务应该随着合同主体的死亡而自然终止。
二、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怎么做
(一)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以便于,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欠缺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需要对合同进行补充。《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可以适用下列规定:
1、《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3)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5)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运交给买受有;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交付。
三、员工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将承担的责任
如果员工没有公司授权,然而对方有理由相信员工有授权(如,单位以曾经给员工开具的委托手续,且委托期限尚未截止),则员工的行为被视为构成表见代理,所以签订合同是有效合同。有关法律责任由员工单位承担。若员工没有权利代表单位签订合同,在员工单位追认前,合同效力待定,单位追认的,合同有效。如果没有追认,则有关法律责任由签订合同的员工本人承担。如果单位授权不明,则单位和员工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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