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拨集体土地使用权范围规定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平易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设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举动。
(一)国家机关用地。它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用地的总称,具体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用地。
(二)军事用地。它是指符合《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军事举措措施保护法》划定的军事举措措施用地,包括建筑、场地和举措措施用地。
(三)城市根蒂根基举措措施用地。它包括城市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通信、煤气、热力、市内公共交通等举措措施用地。
(四)城市公益事业用地。指城市内的各种学校、医院、体育运动场所、图书馆等文体、卫生、教育事业用地。
(五)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包括***投资、***与地方共同投资和***、地方共同引进外资及其他投资者投资,国家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重点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燃气、电力等能源项目用地,铁路、港口码头等交通项目用地,水力发电工程、农田灌溉工程、排水、江河治理工程以及城市、工业输水工程等水利项目用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条件
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
(一)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
(四)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
(一)用地单位需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向市国土局办事窗口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
(二)土地利用处窗口办公人员对受理的划拨供地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建设项目列入《划拨供地目录》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划拨供地申请和其他用地材料,并签发《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
(三)土地利用处会同局内部有关处室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核定规费征收数额及时通知申请用地单位;
(四)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窗口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
(五)土地利用处在五日内,完成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的办理,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六)申请单位凭《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和缴费凭证向窗口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七)用地单位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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