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涉案数额高,且因假冒驰名商标“金洲”产品给负责世博场馆建设厚壁合金管的单位,因此案件的审理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浦东新区法院丁寿兴院长亲自担任案件审判长,浦东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肖-凯出庭公诉。院判决如下,被告**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谭-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查获的假冒钢管予以没收。
利欲熏心企图浑水摸鱼
76年出生的谭-天系武汉人,06年来沪,由其母亲冯*香实际出资成立了**公司经营金属材料和钢材生意。谭*虽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所有的经营活动均由谭-天负责。2008年11月,一陈姓男子到**公司向其推销各类“金洲”牌镀锌钢管。“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我贪便宜,价格低,能够赚钱。”谭-天表示,一念之差让他最后以456000元的价格买进“陈老板”90多吨钢管,此后,**公司将这些钢管供应给了世博场馆建设中的上海市**工程有限公司。
安装公司在对**公司的货物抽检中发现问题随即派人展开调查,并立刻停止了**公司的供应资格,联系了新的钢管供应商。为确定钢管的真伪,安装公司专门约请了“金洲”钢管的生产厂家人员到现场鉴定。经仔细辨别,第二家供货单位供应的“金洲”钢管为真品,而**公司此前供应的钢管商标字体、颜色、图案存在明显差异,系假冒产品。今年4月25日,浦东新区工商部门对留存的**公司假冒钢管予以扣留。
5月6日,谭-天向公安部门投案自首。9月9日,检察厚壁合金管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浦东法院将推出世博法庭
下午4时,在经过合议庭短暂的休庭商议后,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司、谭-天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且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两被告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两被告积极与商标权人协商侵权赔偿事宜,并支付了赔偿款,弥补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法
昨天下午2时,浦东新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正式开庭审理被告人谭-天及**长正物资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案。记者据悉,随着世博的到来,浦东新区法院目前已相继推出了“世博诉讼服务中心”、“世博诉讼服务中心北蔡审判服务站和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小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等一系列服务世博的举措,并将在不久后推出“世博法庭”,力求为平安世博、和谐世博提供最好的司法保障。庭审结束后,本案审判长丁寿兴向记者介绍,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在我国历来受到高度重视,世博场馆建设涉及国家形象,备受世人瞩目,绝不容许假冒商品夹厚壁合金管杂其中,对此犯罪行为必须严惩。“宽严相济”是法院一贯的刑事政策,只要被告有从轻减轻情节,都会在量刑时予以体现,这样既有震慑作用,又有感化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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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使用、销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如何定性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09第8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第13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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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05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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