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二、办理材料
需携带原件核对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需要法人代表签名、盖指模。
需携带原件核对
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
需携带原件核对
需要法人代表签名、盖指模
需要董事成员亲笔签名、盖指模
需携带原件核对
需携带原件核对
需携带原件核对
需携带原件核对
需携带原件核对
兴宁市消防中队出具的,需携带原件核对
需携带原件核对
需携带原件核对
需携带原件核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兴宁分厅(网址http://xnwsbs.meizho.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方式向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纸质材料的,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
3.审查。
受理后,1)业务股室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业务股室负责人;
2)技术审查。业务股室负责人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实地勘查、评审,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办理时限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3)业务股室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查,结合技术审查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
4.决定。
1)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3)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颁发不予通过决定文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兴宁分厅(网址http://xnwsbs.meizho.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方式向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纸质材料的,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
3.审查。
受理后,1)业务股室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业务股室负责人;
2)技术审查。业务股室负责人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实地勘查、评审,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办理时限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3)业务股室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查,结合技术审查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兴宁市兴城兴东路谢玉英培训大楼
五、办理时限
9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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