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可不可以继承丈夫死后的居住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9 12:25:02 53 人看过

一、妻子可不可以继承丈夫死后的居住权

妻子不可不可以继承丈夫死后的居住权,因为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二婚妻子有权继承丈夫的婚前财产

首先,婚前财产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被继承人从婚姻中分得的财产,一是被继承人本身拥有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所有的合法个人财产,因此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都属于继承的财产范围。其次,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再婚的婚姻关系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去世,其配偶是法定继承中位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且不因此被剥夺继承权。所以说,再婚夫妻,一方去世的,另一方可不可以继承对方的婚前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后妈和前夫生的孩子有继承权

后妈和前夫生的孩子,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事实扶养关系的,则继子女有继承权。但是继承的部分是母亲再嫁过后和继父的共同财产,继父的婚前财产继子继女是没有资格继承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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