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干部的行政级别包括正省级、副省级、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干部等。根据级别不同,干部的职责和权力也不同。例如,正省级干部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的正职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正职干部,而副省级干部则包括国务院部委的副职干部和各副省级市政府的正职干部。
以下是改写后的内容:
中国干部的行政级别:
正省级干部: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的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部队的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副省级干部: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的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各副省级市政府的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部队的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正厅级干部:包括国务院部委各司的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厅局的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各副省级市政府的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各地级市政府的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部队的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副厅级干部:包括国务院部委各司的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厅局的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副省级市所属的各局及各区的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各地级市政府的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部队的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正处级干部:包括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的处室的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厅局所属的处室的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副省级市所属的各局及各区的政府的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地级市所属的各局及各区的政府的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部队的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副处级干部:包括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的处室的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厅局所属的处室的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副省级市所属的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的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地级市所属的各局及各区的政府的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部队的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正科级、副科级干部略。
中国干部级别划分
中国干部级别划分是中国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干部级别分为十级,涵盖了从科员到正国级的各种职位。干部级别划分的主要依据是职务,晋升主要通过考核和选拔。干部级别划分旨在通过明确的职务层级和相应的待遇,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公务员的健康和福利保障。
总结:干部级别是中国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正省级干部、副省级干部、正厅级干部、副厅级干部、正处级干部、副处级干部、正科级、副科级干部等等,晋升主要通过考核和选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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