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有何法律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20:31:27 78 人看过

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有何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条件的,才能称为依法发行的股份。根据《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即使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会有依法发行的股票和依法发行的股票。本文试图根据新实施的《证券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探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转让)上述两种不同发行方式产生的股票的法律适用现状,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转让。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依法不存在“上市交易”问题,只能适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规定。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有哪些?我们知道,原staq、net系统上市公司、退市公司作为一家公开发行股票但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股票过户代理系统上市过户。根据《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十六)项的解释,证券交易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用于证券交易。基于此,我们可以推断,代理转股制度属于上述其他证券交易所。那么,以退市公司为代表的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代理股权转让系统上市转让的法律依据是《证券法》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国务院

证券法只对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交易(转让)作出规定,对未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交易(转让)不予处理,仅适用《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的股份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转让,适用本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未公开发行股份的转让是否存在于“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众所周知,《证券法》只对依法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的交易(转让)作了规定,而有关法律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转让未作禁止性规定,因此,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目前,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公股通过代理股权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公股转让是否存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投资企业国有股权的转让。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具有控制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当然,国有股包括非上市公司未公开发行的国有股。根据这一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产权(股权)必须“市场化”的要求,在全国产权交易市场上,有不少非上市公司未公开发行的国有股上市转让。这种情况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其他方面”。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证券法》和《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笔者对全文的论述进行了总结,将非公开发行股份转让、非公开发行股份转让的法律适用与上市公司股份交易(转让)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比较,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河北、河南等多个省的股权托管机构,以及开展股权托管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的基础上,探索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业务。虽然这一探索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通知》下发后已被禁止,但流通股需要的内在经济属性不会改变,地下股市始终存在,《国务院关于推进改革的若干意见》,资本市场开放稳定发展(俗称“国九条”)明确提出“建立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积极探索和完善统一监管下的股份转让制度”。笔者认为,将产权交易市场纳入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由省级产权交易机构进行非上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是在现行法律制度下积极探索非上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有效途径在证券监管部门的统一监管下,也可以为我国区域性场外证券市场的形成积累宝贵经验。我们希望证券监管部门能够正视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也需要流通这一铁的事实,赋予产权交易机构在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中应有的地位,使产权交易机构在规范统一的监管框架下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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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7日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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