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指导的方式有什么
1.说服。说服是行政机关通过陈述情理希望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的一种方式。说服是以行政机关说理为前提,虽然行政行为也要求行政机关说理,但行政行为总是与强制联在一起的。由于行政指导没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此,要使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行政机关应当以理服人。2.建议。建议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目的的需要,将自己对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方法、途径等形成的看法告诉给行政相对人,希望行政相对人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中响应其建议,从而有助于行政机关达成行政管理的目的。建议一般具有具体的内容,行政相对人接受后具有可操作性。如果行政相对人在接受建议后需要行政机关帮助,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满足。行政机关正确运用行政指导的方式,客观上可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对提升“善良政府”形象具有重要的促进功能。3.协商。协商是行政机关为了取得行政相对人的支持其实现某一行政管理目标,而与行政相对人就某一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商讨,增进互相了解与沟通,谋求与行政相对人达成共识。4.奖励。奖励是行政机关通过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物质和精神鼓励,引导行政相对人从事有助于行政机关达成行政管理目标的行为。物质鼓励是行政机关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数量的奖金或者奖品。精神鼓动是行政机关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名誉。行政指导中的奖励方式是基于人从事社会活动具有谋利的本性。通过物质或者精神的刺激满足人的需要,可以使人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
5.帮助。帮助是行政机关通过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某种便利的条件,引导行政相对人实施符合行政机关达成行政管理目标的活动。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因其所处的优越地位使其掌握许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资讯,而行政相对人因处于行政被管理的地位,具有天然的被动性。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从事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时给予必要的帮助,必然可以引导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朝行政机关确定的管理目标方向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实施纲要第九条明确提出:在改革行政管理方式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方式的作用。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有什么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和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
具体如下: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六、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七、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九、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行政诉讼的被告指什么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或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n(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n(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n(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n(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n(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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