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纪斌,男,1979年9月28日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志军,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0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纪斌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振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纪斌及其辩护人张志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8日,被告人郭纪斌伙同胡忠刚、徐顺增(均已判刑)、“艳军”(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钢铁集团公司供应处矿粉料场利用安钢向水冶铁厂拉矿粉的机会,伪造安钢的运输车辆,利用假出门手续盗窃印度粉48.19吨。在出厂时被安钢保卫处巡逻人员查获。经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值33733元。案发后,涉案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另查明,2008年4月7日,被告人郭纪斌主动到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纪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胡忠刚、徐顺增、胡志强、焦留增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郭伟的证言;本院(2007)殷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纪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系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郭纪斌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纪斌系自首,又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纪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纪斌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郭纪斌系胁从犯的意见,证据不充分,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纪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申瑛昌
审判员:苏富军
代理审判员:李瑞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子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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