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法律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1:20:09 280 人看过

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投资者为实现对某一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兼并的目的,在披露收购消息后,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的股票价格收购证券市场上某一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依法发行上市的流通股票。

股权收购可满足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和市场份额的需要,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节约交易成本,获得生产要素内部化收益,同时亦可扩大产品链、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以及实现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

上市公司股权收购过程中的一致行动

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中有可能出现一致行动的收购行为。即指投资者之间有共同的意图表示、有一致批量购买同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行动和有公开披露的要求。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中规定,一致行动的人包括依据一项协议或谅解,透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一间公司的投票权,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公司的控制权的人。

我国证券法中的投资者应该包括关联各方,以及存在协议安排的各方,但不应包括无关联关系并无协议安排的临时战略同盟。如果将毫无关联关系的各方的其持股比例与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合并计算为一个投资者的份额时,即将其按上市公司收购一致行动人对待的话,那么有可能助长市场中以收购为名的价格操纵行为,甚至推助目标公司原股东退出前的不正当交易。

敌意合并中的上市公司股权收购

对上市公司股权收购可以是事先达成协议的善意并购,也可能是未取得目标公司配合的敌意收购。

通常情况下,敌意收购方一开始是隐蔽的,准备得当后才突然发难,要求与被收购方进行协商收购。敌意收购主要有以下手法:

1.狗熊式拥抱(bearhg),其主要手段为向目标公司施加压力。收购人投书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允诺高价收购该公司股票,并警告董事会以股东利益为重接受报价。董事会出于责任要把信件公布于全体股东,而分散的股东往往受优惠价格的诱惑迫使董事会接受报价。

2.狙击式公开购买,先在市场上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通常为5%(有的国家和地区,如我国规定,这里得公告,无法隐藏),然后再视目标公司反应进行下一步行动,比如增持股份;若收购不成,还可以高价售出股票获利。

3.除了收购股票外,敌意收购的另一重要手段是收购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投票委托书。委托书收购是指企业持有的股权虽然不足以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但可以通过向其他投资者征求投票权委托书来获得足够的股东大会表决权,并进一步选出收购方具有相对优势的董事会,从而控制上市公司。如果合并者能够获得足够的投票委托书,其发言权超过目标公司管理当局,就可以设法改组后者的董事会,最终达到合并的目的。委托书收购在实践已经先行了,但在法律法规中并未做明确的界定。

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在收购活动中所发生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主要有两大类:

第一是收购活动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承担法定义务的轻微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信息披露不规范、收购文件制作不规范、不符合收购程序等。这类行为危害相对较少,通常由证券监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责令改正、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二是在收购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欺诈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首先是内幕交易,证券法第七十条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其次是操纵市场行为,证券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其三,证券法还针对一些情况,规定了坚持收购者持股披露原则以及收购者持股一定期限禁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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