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法律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1:20:09 280 人看过

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投资者为实现对某一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兼并的目的,在披露收购消息后,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的股票价格收购证券市场上某一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依法发行上市的流通股票。

股权收购可满足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和市场份额的需要,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节约交易成本,获得生产要素内部化收益,同时亦可扩大产品链、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以及实现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

上市公司股权收购过程中的一致行动

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中有可能出现一致行动的收购行为。即指投资者之间有共同的意图表示、有一致批量购买同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行动和有公开披露的要求。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中规定,一致行动的人包括依据一项协议或谅解,透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一间公司的投票权,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公司的控制权的人。

我国证券法中的投资者应该包括关联各方,以及存在协议安排的各方,但不应包括无关联关系并无协议安排的临时战略同盟。如果将毫无关联关系的各方的其持股比例与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合并计算为一个投资者的份额时,即将其按上市公司收购一致行动人对待的话,那么有可能助长市场中以收购为名的价格操纵行为,甚至推助目标公司原股东退出前的不正当交易。

敌意合并中的上市公司股权收购

对上市公司股权收购可以是事先达成协议的善意并购,也可能是未取得目标公司配合的敌意收购。

通常情况下,敌意收购方一开始是隐蔽的,准备得当后才突然发难,要求与被收购方进行协商收购。敌意收购主要有以下手法:

1.狗熊式拥抱(bearhg),其主要手段为向目标公司施加压力。收购人投书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允诺高价收购该公司股票,并警告董事会以股东利益为重接受报价。董事会出于责任要把信件公布于全体股东,而分散的股东往往受优惠价格的诱惑迫使董事会接受报价。

2.狙击式公开购买,先在市场上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通常为5%(有的国家和地区,如我国规定,这里得公告,无法隐藏),然后再视目标公司反应进行下一步行动,比如增持股份;若收购不成,还可以高价售出股票获利。

3.除了收购股票外,敌意收购的另一重要手段是收购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投票委托书。委托书收购是指企业持有的股权虽然不足以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但可以通过向其他投资者征求投票权委托书来获得足够的股东大会表决权,并进一步选出收购方具有相对优势的董事会,从而控制上市公司。如果合并者能够获得足够的投票委托书,其发言权超过目标公司管理当局,就可以设法改组后者的董事会,最终达到合并的目的。委托书收购在实践已经先行了,但在法律法规中并未做明确的界定。

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在收购活动中所发生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主要有两大类:

第一是收购活动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承担法定义务的轻微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信息披露不规范、收购文件制作不规范、不符合收购程序等。这类行为危害相对较少,通常由证券监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责令改正、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二是在收购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欺诈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首先是内幕交易,证券法第七十条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其次是操纵市场行为,证券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其三,证券法还针对一些情况,规定了坚持收购者持股披露原则以及收购者持股一定期限禁售的原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12: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股权收购相关文章
  • 上市公司收购股东股份有限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一、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吗?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公司不得回购股东股权。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2023-03-06
    121人看过
  • 上市公司收购股权有哪些途径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协议收购是指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
    2023-07-24
    474人看过
  •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定价问题
    投资者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成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进而可以行使股东的相应的权利,但同时也必须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法律咨询:外资并购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定价问题的咨询律师回答: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交易价格。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第九十条发行股份的
    2023-06-05
    479人看过
  • 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股权转让协议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zhanrang)的条件,限制股东转让(zhanrang)股权,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效力。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多个股东要求购买股权的,应当按各自持股比例受让。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律师认为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请求答复的期限一般不应当少于30日。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4、(指定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
    2023-06-04
    163人看过
  • 强制收购的股权转让问题
    《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资本不变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同时由于奉行资本多数原则,因此当公司运行一段时间后,如果发生了动摇公司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关系的事由,则大股东由于其对公司的控制能力,往往在各个方面对与其有矛盾的小股东进行欺压,在此种情况下,小股东可以选择以对外转让的形式退出公司,如
    2023-04-26
    289人看过
  •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会计问题探讨
    摘要:员工股票期权是一种衍生金融工具,其价值计量和会计处理十分复杂,文章结合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对股票期权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员工股票期权会计问题(性质、计量、会计处理、信息披露)进行了探讨。关键词:上市公司;员工股票期权;计量;会计处理中图分类号:F2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20-0096-02随着股票期权激励方式在我国的迅速升温,2006年2月,中国财政部颁布了我国第一个规范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本文尝试对员工股票期权会计问题(性质、计量、会计处理、信息披露)进行探讨。一、员工股票期权的概念及性质(一)员工股票期权的概念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约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员工股票期权的实施过程包括授予、授权、行权和处置四个阶段,在授予阶段,所有者与激励对象双方
    2023-04-27
    370人看过
  • 股权收购的目的(公司法)
    股权收购是指购买目标公司股份的一种投资方式。它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份,或者收购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或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收购方的股份.换取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叉称吸收合并)二种方式进行;前一种方式的收购使资金流^目标公司的股东账户;而后一种方式的收购不产生现金流(还可合理避税)。当收购方购买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从而获得经营控制权,静之为接受该企业。而来取得经营控制权的收购称之为投资。报明显收购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控制权而投资的目的则可能是看准了此项投资未来有较高的回报革,也可能是为了加强积方的合作关系或为了令进入某个产业领域作准备,还有可能是为了获得目标公司的无形资产(商誉、人才、销售网络)。收购腔权是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收购者成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东的相应的权利,但须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有鉴于此,在这种股份买卖协仪签订以前。收购者必须对该公司债务调查谤楚.收购后
    2023-06-09
    73人看过
  • 协议收购外资法人股来收购上市公司
    收购方通过并购上市公司外资股控股股东,从而间接控股上市公司。耀皮玻璃第一大股东皮尔金顿国际控股公司是英国皮尔金顿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通过逐步受让外资法人股,皮尔金顿成为耀皮玻璃的第一大股东。1998年韩国三星康宁间接收购赛格三星即属此例。此类并购交易主要在两个外国投资者之间进行,且该行为有可能发生于境外,所以理论上不受我国法律的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一定程度上可绕开国内政策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故颇受外资青睐。然而,此种并购方式须以上市公司已存在外资大股东为前提,适用范围窄。
    2023-06-09
    286人看过
  • 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程序
    截至目前,我国已颁布了有关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11月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1年9月28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国家经贸委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3月7日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由于上述法律法规存在差异,缺乏协调配合,下文所述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程序只是一个模糊的程序,更为具体的操作规则有待立法机关完善。虽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了协议收购、要约收购、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三种上市公司收购方式,但在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实践中,从未使用过报价和集中投标。因此,下文仅介绍协议收购上市公司的基本程序。此外,
    2023-05-07
    189人看过
  • 股权并购:企业并购之法律问题
    近来,企业并购蔚为风潮,新企业并购旧企业已不新奇,小企业并购大企业正大行其道,种种并购类型,让人看得眼花撩乱,目不暇给,许多人原本在公司里做得好好的,数十年如一日,却可能在一夕间换了老板,甚至换了一家公司,不禁令人慨叹,时代真的变了。所谓「并购」,乃是合并(Merger)与收购(Acqisition)的简称。合并是指两家公司合并,不透过解散清算程序合为一家公司的行为,收购则是指一家公司以现款、债权或股票购买另一家公司股票,对公司取得实际掌控权之行为。公司并购在法律层面的考量上可分三阶段观察:一、并购前之法律风险评估及保秘协定之签署。二、并购程序中之法律审查。三、并购后之法律问题处理。以下将循此三阶段分析之:一、并购前之法律风险评估及保密协定之签署(一)、并购前之法律风险评估所谓法律风险评估,即是要评估并购行为是否为法律所许,法律是否对行业别或并购行为有特别规定。须知,并购行为因动辄牵动市场
    2023-06-09
    167人看过
  • 股权收购公司股权收购律师服务方案
    收购的全过程可以分为收购预备阶段、调查阶段、意向达成阶段、并购执行阶段。在每一个阶段,律师都可以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并购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委托人可以委托律师提供全面的收购法律服务,或根据收购公司的规模和实际需要选择律师服务范围。(一)收购预备阶段律师服务收购预备阶段为收购方初步确定目标公司起至实施收购前的准备期间。律师在收购预备阶段的法律事务有:(1)根据收购方的需求,为其寻找收购目标。(2)对目标公司进行商业调查。(3)论证收购的可行性,确定立项法律依据。(4)收购的行政程序、国家政策调查。(二)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阶段律师服务律师应就收购方拟收购的目标公司进行深入调查,核实预备阶段获取的相关信息,以备收购方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做出收购决策。根据个案的不同,由律师灵活掌握需要调查的内容。1.对目标公司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2.对目标公司相关附属性文件的调查。3.对
    2023-06-09
    95人看过
  • 收购上市公司的股权几年不得转让
    法律上没有关于这个的时间限制,基于生产经营等需要,一年内不受股权转让次数的限制,法律也不可能对此作出禁止规定,因为,如果这样禁止,则与股权的股权转让权相冲突。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公司法第72条)。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规定。一、关于股权连续转让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
    2023-04-01
    428人看过
  • 上市公司收购股权的方式包括什么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协议收购是指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
    2023-03-09
    312人看过
  • 什么是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哪些问题
    1、什么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股份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是一种有限责任公司。它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除须经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大多数公司都是股份制企业。当然,如果公司不上市,这些股票只会被少数人持有。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因为发展需要资金。上市是吸收资金的好办法。公司将其部分股票上市,设定一定的价格,并让这些股票在市场上交易。出售股份所得款项可用于进一步发展(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股权变动未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异常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协议向收购人转让股份时,如果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能清偿对公司的债务,公司董事会应当立即书面询问相关方,并及时公告,或者不
    2023-05-07
    489人看过
换一批
#兼并收购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股权收购是指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控股式收购的结果是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绝对优势的股份,并不影响其他公司的继续存在,其组织形式仍然保持不变,法律上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其他公司持有的商品条码,仍由其他公司持有... 更多>

    #股权收购
    相关咨询
    • 公司收购个人股权的法律问题是怎样的
      福建在线咨询 2023-10-10
      公司收购个人股权有以下法律问题: 1、在全部资产中,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分清。 2、需要厘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况。首先要掌握各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是否存在优先股等方面的情况;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 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回购问题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4-17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公司才可以回购股东的股权: 第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第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第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除以上三种情况外,不允许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 你所说的回购是公司进行注册资本减资还是股东间股权转让。
    •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问题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25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公司法对股权收购问题进行哪些规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4-29
      股权人收购的法律程序有: 一、收购意向的确定(签署收购意向书)。收购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 二、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在收购基本意向达成后,双方必须为收购工作做妥善安排。收购方如果为公司,需要就股权收购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如果收购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行使,那么应由董事会形式收购决议,决议是公司作为收购方开
    • 上市公司原股东收购的股权归谁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13
      1、收购通过购买目标股东的股份,或者收购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或向目标公司的发行收购方的股份.换取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又称吸收合并)由二种方式进行;前一种方式的收购使资金流入目标公司的股东账户;而后一种方式的收购不产生现金流(还可合理避税)。2、当收购方购买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从而获得经营控制权,称之为接受该企业。而未取得经营控制权的收购称之为投资。收购完成后,控股超过50%以上该公司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