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土地管理局:
现将《辽宁省非农用地清查验收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查验收是非农用地清查的关键环节,是确保清查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地一定要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注重实施,严防走过场。凡未达到清查标准的不能验收,并要督促其认真补课;已验收合格的,要深入整改,扩大成果,切实把中央治本之策落到实处。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
辽宁省非农用地清查验收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的要求,做到底数查得清,工作见成效,确保清查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局对验收工作的意见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验收方案。
一、验收工作的原则
根据《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辽委发[1997]1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非农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辽土字[1997]18号),及两次全省清查工作会议的要求,验收工作按照“全面验收、突出重点、从严要求、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通过验收和对不合格的进行补课,以确保土地清查工作不走过场,切实达到预期目的。
二、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情况。
(二)中央《通知》和省委《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土地清查范围、内容的清理和数据统计情况。
(三)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特别是典型案件的处理情况。
(四)闲置土地的处理和利用情况。
(五)对群众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六)违法批地、不规范批地的自查和处理情况。
(七)清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今后的整改措施。
三、检查验收标准
(一)土地清查工作列入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要日程,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土地清查工作,指导有力、措施具体、工作扎实。
(二)土地管理体制得到理顺和完善。城乡土地未由土地管理局实行统一管理或管理体制不顺的,依法得到纠正,土地管理局对土地宏观调控职能得到强化。
(三)落实土地基本国策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以及执行土地法律法规,已切实列入党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四)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符合中央《通知》、省委《实施意见》的要求,土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清楚,宗地抽查合格率不低于90%.
(五)清查统计表按时汇总上报,统计分析报告具体翔实,有说服力。统计口径与国家局要求一致,数据真实可靠,明确率达到95%以上。
(六)本地区土地清查重点突出,通过清查切实解决了制约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主要问题。重点问题清楚,查找原因准确,解决措施有力。
(七)清查出的违法案件登记造册。违法案件的查处要具体落实到单位(个人),50%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下达了处罚决定;查办土地违法案件合法、规范,抽查已查处案件(阅案卷)合格率不低于95%,依法补办用地手续的要占应补办手续的土地违法案件的30%以上;尚未结案的要有查处计划和具体的时间安排,做到件件有着落。
(八)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敢于公开处理或新闻曝光。确实做到“六个一批”,即处理一批人,收回一批土地使用权,关闭一批砖瓦窑,撤除一批开发区,扒掉一批看护房、路边店,曝光一批典型案件。
(九)对闲置和利用不合理土地提出合理利用的具体意见,并付诸实施。收回或调做它用的履行合法手续,能复耕的已及时复耕,不能复耕的有利用计划和相应的保证实施的经济、行政措施。
(十)按时保质完成清查工作报告。报告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如实反映本地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清查和处理情况,特别是中央《通知》中规定的四个方面的清查情况。针对清查出的问题,查找出土地管理中的问题,制定规范化管理的目标。整改措施符合本地实际和法律规定,规章制度针对性强,有必要的保证措施。
四、验收方法
(一)验收工作在省、市、县清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在层层自查的基础上,县(市、区)对乡(镇),市对县(市、区),省对市逐级验收。省重点验收省会市、计划单列市、较大城市和问题较多的地区。
(二)验收采取听取全面汇报、查看清查材料、抽查宗地档案和违法用地案卷并进行实地对照,以及重点检查等方法进行。抽查的宗地和案卷样本数不少于20个。
(三)凡非农业建设用地底数不清,有拒报、瞒报、虚报现象;对查出的违法案件和其他问题不力的;对重大违法批地、违法用地没有认真解决的,不能通过验收。清查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补课,同时停止审批用地,对单位领导和有关负责人要通报批评,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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