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过错与因果关系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本诉原告):赵某某,女,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教师,身份证号:XXXXXXXXXXX住址:XX市和XX路34-232,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本诉被告):某市妇婴医院,地址某河区某街87号;法定代表人:某林,该院院长。
联系电话:
申请人作为原告因被申请人某市妇婴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业经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为了查清本案事实明确责任,故此就申请人于2012年7月25日至2012年7月30日期间在某市妇婴医院分娩以及产后住院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诊疗以及住院期间医疗服务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申请人所患疾病(症状)与被申请人的行为以及医疗过错是否有因果关系提出鉴定申请。请求法院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给予鉴定。
具体申请鉴定的事项:
1、某市妇婴医院在2012年7月25日至2012年7月30日期间对患者赵某某的分娩的诊疗行为,以及产后住院期间的医疗服务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上述诊疗行为以及医疗服务行为与赵某某所患疾病、症状(产后风湿病、产后痹证或月子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若存在过错、过错的参与度是多少
申请理由:
2012年7月2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办理住院分娩手续,经检查申请人无任何疾病,身体健康,确认住院生产,当日在分娩室内正常分娩一女,于2012年7月30日出院。
一、关于分娩的诊疗、用药行为,以及产后住院期间的医疗服务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
某市妇婴医院在2012年7月25日至2012年7月30日期间对患者赵某某的分娩的用药行为因申请人不是专业人员无法对其评判,故此,请求鉴定机构根据病例记录、用药记录结合医院的陈述以及其他材料等等作出鉴定和判断,但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给分娩过程作为医务人员未尽医疗谨慎义务,没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待产的产妇有别于其他疾病的患者),将申请人产床位安排在产房空调出风出口且紧邻大门口处,且室内空调高速运转,产房门一直打开,该床位处于受过堂风、空调风双重风直吹处,申请人在待产以及分娩过程中被空调冷风直吹7个小时之久,此一行为是存在过错的。
此后,申请人住院期间出现感冒,以及浑身酸痛、四肢关节肿胀,自汗、盗汗,心脏区域疼痛,左侧测肢体疼痛难忍,特别是头部疼痛等症状。申请人产后针对上述症状第13天开始用药治疗。
第二、申请人出现上述症状后,给被申请人医生告诉,但是未在申请人的住院病例中如实记载。(见附件:2016年7月21日的录音记录)。
第三、申请人住院后期以及出院以后身体出现的疾病和症状表现:怕风、怕冷、怕潮湿,24小时不停地自汗、盗汗;阴雨天浑身疼痛,四肢关节肿胀,心脏区域疼痛;晴好天气原告半侧身体(左侧受空调吹一测)不定时抽搐,左侧测肢体疼痛难忍,特别是头部疼痛难忍,至今需24小时戴帽子(睡觉需要把头部包上)。发病严重时夏天需着棉衣、棉鞋、帽子、手套,所处室内不能开窗、不能开门,不能开空调,不能碰水(潮湿后关节肿胀加剧),不能洗澡、不能洗头,变为生产后生活不能自理,疾病缠身,痛苦不堪。
第四、出院后申请人的治疗过程:申请人先后在辽宁省中医医院看专家郑*新(第一就诊专家诊断为产后风湿)、王*云、王-岩、徐*宪、张*铸、黄-瑾、王*红等就诊;医大一医院中医科杜*阳、刘-艳、李*萍等就诊,均不见好转。申请人通过好大夫在线网站,联系到了北京治疗产后风权威专家:北京西苑医院何*志(诊断为产后风湿)、北京中医院董*生(诊断为产后风湿)、北京路志正中医药研究院院长路-洁(诊断为产后风湿),治疗后由于路途遥远,调药方间隔时间长,不住当地治疗起色不大;转诊于河北的治疗产后风专家清风(诊断为产后风湿),锦州的专家黄德(诊断为产后风湿),葫芦岛的专家辛*珍(诊断为产后风湿),**中正堂大药房坐诊大夫刘*信(诊断为产后风湿),有效果但进展较慢;又转诊到北京侯丽萍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产后痹),云南西双版纳傣医医院(中央电视4台推荐的祖国传统医药专门治疗产后风湿的医院诊断为“月子病”)。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进院治疗时,申请人的身体是健康的。鉴于此,申请人认为:至少被申请人违背常识,置一个待产以及产后的患者于空调出风出口且紧邻大门口处,室内空调高速运转,该床位处于受过堂风、空调风双重风直吹处在待产以及分娩过程中被空调冷风直吹7个小时之久,必然会给特殊的(产妇)患者造成身体伤害。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6年12月日
(二)
申请人:***,性别:男,*岁,出生年月:。住址:电话:
被申请人:医院,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申请人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具体鉴定事项
1,手术前风险评估不足
2,手术后护理不到位
3,对出现的手术伤口血肿处理不及时,拖延血肿清除手术时间
4、上述过错与最后申请人出现植物人状态及肺部反复感染的严重后遗症有
因果关系
事实和理由
1,手术前风险评估不足
申请人手术时已经72岁,并且高血压病3级,属于极高危组。颈内动脉重度狭窄,该种状况并不适宜进行颈动脉剥脱术。但航空医院并未对患者身体进行全面评估,导致手术风险增加。
2,手术后护理不到位
因患者年龄偏大,身体状况不好,做完手术后,医院应当给予提高术后护理级别,给予特级护理,在重症监护室多呆几天,待稳定后再转入普通病房。但手术后,医方仅安排申请人在重症监护室住了一天就转入普通病房,转为普通一级护理(事后该被申请人对本院的其他颈动脉剥脱手术者都安排在重症监护室观察5天左右)。
申请人被转入病房后,病房护理不到位,按照颈动脉剥脱术后护理行业要求:均要求护士要严密观察伤口局部情况,对伤口要用1Kg沙袋压迫24小时,特别注意伤口渗血情况,及时发现有无血肿,要及时嘱咐患者注意事项,但申请人被转入病房后,护士并未未告知家属任何注意事项,而且基本不到病床前观察申请人情况,当家属发现病人出现血肿和血压升高(高压一直处于170—200之间)、烦躁等异常状况时,多次告诉护士医生,护士医生也未做任何紧急处理措施,只给予降血压的药物,手术后的护理根本不到位,导致病人出现严重后果。
3,对出现的手术伤口血肿处理不及时,拖延血肿清除手术时间
申请人伤口血肿从5月7日下午5点多出现,其家属多次告诉医护人员,
值班医生只给开了降血压的药,对家属说:“这是主任做的手术,现在主任出差了,谁敢动啊?”直到9点多病人因血肿压迫气管已经引发嘴唇青紫、呼吸困难的状况,这时主刀大夫才回来,在给申请人全身麻醉后,进行了血肿清除手术。而按照行业规范,对手术伤口出现的血肿一定要及早发现,及早清除,只需要局部麻醉即可。被申请人对病人出现的伤口血肿清理不及时,拖延血肿清除手术时间,延误了最佳的手术抢救时机。导致病人术后出现植物人状态,并且肺部严重感染,成为感染灶。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诊断、治疗、手术和护理上存在过错和延误,导致本有可能及时治疗的伤口血肿因为过错和延误而加重了病情。其过错和延误和申请人的植物人状态和肺部严重感染存在因果关系。特请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其进行鉴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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