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研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14:12:25 229 人看过

一、共同犯罪研究

《共同犯罪研究》是2011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黄丽勤。本书主要内容为共同犯罪的本质、共犯的本质、共谋犯、片面共犯、对向犯、承继的共同正犯、共犯关系之脱离、主从犯、身份犯的共犯与等与共同犯罪本质密切相关的诸问题。《共同犯罪研究》对于共同犯罪的本质等一系列问题均作了不同于现行理论的思考。

如首创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说,一扫长期以来笼罩于共同犯罪理论头上的阴霾,摆脱了必须先给共同犯罪本身定罪才能认定有无共同关系的思维定势,这对于与共同犯罪本质镪切相关的诸理论,例如对向犯、片面共犯、承继的共同正犯、共犯的脱离等,均具有强烈而显著的影响,使得这一系列理论难题的解决,有了简单而明确的方向。

而由于《共同犯罪研究》并非脱离实践的纯理论之作,而是融合了作者对大量共同犯罪判例之主旨的提炼,也使《共同犯罪研究》对于司法实践具有突出的指导意义。

二、意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实践中,正确区分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关系,做到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这是主要的目的。

2、学术上,为刑法的体系的完整性,犯罪学等分枝学科提供理论依据。

3、社会角度,因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之单独犯罪要大,研究共同犯罪的发展方向和趋势,有利于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三、不构成情形共同犯罪的行为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2、故意加过失的情形

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具体包括这样的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十倍,护士乙在给病人服药时注意力不集中,没有发现这一常识性的错误,致使病人用药后很快死亡。此案例中,医生是故意杀人罪,护士是医疗事故罪,不能成立共犯。

3、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出于杀人的故意,而乙仅出于伤害的故意,结果由于甲打击丙的要害部位而导致丙死亡,此时二人所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见注①)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杀人故意,另一方面为间接故意,二人共同实施杀人行为的,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谓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行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地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5、实行过限的情形

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如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间窃取财物时,又看到一熟睡的妇女,乘机强行发生性关系。则该强奸行为即属于实行过限行为,不要作为共犯处理,应由实行行为人乙单独负刑事责任,即甲以盗窃罪论处,而乙则以盗窃罪和强奸罪并罚。同此类似而比较常见的还有共同盗窃行为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人因抗拒抓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从而转化为抢劫罪,但其他共犯人仍以盗窃罪论处的情形。

6、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7、先后犯的特殊情形

所谓先后犯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极为接近的时间、

场所,对同一犯罪对象先后实施同种犯罪,而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的情况。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只能由各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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