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运输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怎么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9 00:51:38 413 人看过

(1)货物装卸时发生的损失。如野蛮装卸致使货物跌落或相撞的损失。

(2)积载不当而致损。如轻重货物不合理堆积、货物串味等致使货物损失等。

(3)短装短卸损失。因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装卸货物短少、数量不足等损失。

(4)照料不当而致损。如在运输途中,没有及时、适当通风;调节货舱温度导致货物腐烂、受冻等损失。

(5)货物水渍损失。除共同海损外,货物遭受海水浸泡而失去使用价值等。

(6)不合理绕航或变更航程导致的损失。如触礁、沉没、互撞等致使货物损失等。

(7)不按规定将货物装于甲板而致损。如承运人擅自将货物装于甲板上,而使货物致损等。

(8)其他不能免责的过失导致货物损失。

一、船公司赔偿金额的规定

承运人因过失违反处理承运货物应加以的注意时,对于承运货物的毁损、灭失应负责任。即使对于货物的迟到也应负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其在处理货物时已加以必要的注意及处置,才可免除其责任。

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明外,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及损失利益为限。

运送货物有丧失、毁损或迟到者,其损害赔偿额,应依其交付时目的地之价值计算。运费及其他费用因运送货物之丧失、毁损无须支付者,应由前项赔偿额中扣除。

运送货物的丧失、毁损或迟到,属承运人故意或重大事故所致者,如有其他损害,托运人得请求赔偿。

因迟到的损害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因其运送货物全部丧失可得请求的赔偿额。

根据海商法条文说明,货物的丧失、毁损或迟到,责任属于船公司时的赔偿金额为:

1、货物的毁损灭失时的最高赔偿额

托运人于装载前声明货物的性质、价值并记载于提单上的,一旦发生损害时,承运人应照价赔付,必须注意的是,托运人的声明不仅是货物的价值,同时也应包括货物的性质。仅有货物价值的声明,而无货物性质的声明,不能满足条件。除此之外,托运人的声明必须载于提单上。

凡装载前未声明其价值及性质的货物,其损害尚须视该船只所属国家的货运条例及其所签发提单的条款而定其赔偿金额。例如,海牙规则及英国海上货运条例规定,每件或者每一运费单位以200英镑为最高限额,美国海上货运条例则以每件

500美元为限,13本则以100000

13元为限。《维斯比规则》改为每件或每一运费单位最高10000法郎,或者每毛重公斤30法郎,两者以较高的金额为准。《汉堡规则》规定每件或其他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Right,缩写SDR)或每毛重公斤2.5SDR,两者以最高数额为准。

公路、铁路、邮包的公约协定按金法郎计算赔偿限额。

2、迟到的损害赔偿金额,以其货物全部损失时可请求的赔偿额为最高限度。但货物迟到非船方所能控制的,船方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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