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经)委、财政厅(局)、农业厅(局):
为了搞好土地开发利用,从今年起将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发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国耕地大量减少,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连年下降,人多地少已经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今后,必须在保护、利用好现有耕地的同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发新耕地,不断补充耕地资源。因此,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地区,原则上均应承担开发新农用地的义务。各级政府要把稳定耕地面积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建设用地要尽可能地利用荒地、废弃地等土地资源,以减少对耕地的挤占。
二、1989年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已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附件十二”)作为指导性计划下达。计划总指标为五百一十五万亩,其中耕地三百万亩。各地应将指标及时逐级分解落实。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力争完成或超额完成计划。如有困难,望及时将调整计划上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计委核准。耕地后备资源较多的地区,应多承担开发任务。
三、今年下达的土地开发利用计划是指开发新的农用地,其含义是:封荒地、滩涂及废弃地等未利用的和被破坏的土地,采取工程或其他措施,使其成为可利用的农用地,并加以利用。不包括对已利用土地的再开发,如改造中低产田、撂荒地复耕等。
四、土地开发利用涉及许多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共同把这项工作抓好。
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从整个土地资源状况、经济发展需要,通力协作,分工负责,共同制定好土地开发利用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特别是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计划的实施、检查、监督、验收、地籍登记和提出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等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对开发农用地所需资金,从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中优先安排,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农业等部门除参与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的制定、检查、监督外,并负责土地开发的具体实施和开发后的利用。
五、完成土地开发利用计划需要有一定的资金和物资保证。国家重点扶持的土地开发利用项目,已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落实资金;地方承担的土地开发利用计划所需资金和物资,由地方筹措。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根据需要和开发者的实际经济情况,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优先用于土地开发利用。
六、请各地将计划执行情况、经验及时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
土地开发主要是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未利用土地开发是补充耕地的一种有效途径。 土地开发是通过各种手段挖掘土地的固有潜力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扩大土地利用空间与利用深度,充分发挥土地在生产和生活中的作用的过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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