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经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通过,增加缴存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涉及大病医疗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延长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期限,简化纯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缴存人或家庭成员涉及大病医疗的,提供经市社保部门确认的《中山市大病医疗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家庭成员仅限缴存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二)提取条件:缴存人本人或家庭成员个人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住院补充医疗待遇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的,可以每年在该社保年度内或该社保年度结束的90天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其本人或家庭成员个人支付的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的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需要使用该房屋共有部位增设电梯的,自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超过因增设电梯分摊的实际支出费用。
(二)提取所需材料:房地产权证、规划部门出具的报建批复书、所在房产各房地产所有权人增设电梯费用分摊比例的协议、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验收证明、增设电梯费用的发票。
三、一次性付款(含市外)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购房发票或付款收据开立日起两年内只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四、纯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提取时只需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结婚证(只适用于产权人配偶提取),无须提供其他材料。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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