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哪些惩罚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5 02:55:53 441 人看过

在以下情况中,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达成,而买方未能获得房屋的情形下,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卖方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同时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双倍数额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生效之后,卖方却未曾告知买方,便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了第三方;(2)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生效之后,卖方竟然再次将该房屋出售给了第三方。

当卖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均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此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同时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双倍数额的赔偿责任:(2)卖方故意隐瞒其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了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卖方故意隐瞒所销售的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事实;(4)卖方故意隐瞒所销售的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方或者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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