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包括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要符合哪些条件?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个时候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并非简单的去当地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过如果涉及行政复议的就较为复杂一些,有时候行政复议机关可能作为共同被告;
(3)符合行政诉讼规定的受案范围;
(4)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管辖就是说由哪个法院受理,如果去到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不会受理,最终只会造成时间的浪费;
(5)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事实根据”是提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理由。
在我国的行政诉讼的程序性规定中,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包括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等,此时是需要及时的注意的,因为行政诉讼的提起,是需要首先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才符合法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n(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n(二)海关处理的案件;\n(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n(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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