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5月,原告田某与被告陆某通过微信摇一摇交友功能相识,陆某在微信聊天中日渐取得田某信任。2015年12月,陆某向田某提出借款,虽然两人尚未谋面,但田某仍通过微信红包向陆某转账19次,共计出借了3700元。借款发生后,陆某开始回避田某的聊天、电话等,田某为维护自身权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裁判】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被告身份信息、聊天记录及各项交易记录能相互印证,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3700元应予确认。综上,判令被告陆某向原告田某偿还借款本金3700元及相应利息。
【评析】
该案主要有两个难点:一是借款人身份的确定;二是关于微信聊天证据如何审查认定的问题。
首先,虽然微信的用户名称可以随意更改,但在本案中,认定借款人就是被告的证据是比较充分的:1.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供了时间跨度长达数月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包含了在原告为被告代订车票等过程中被告自行提供的照片、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2.法院根据上述个人信息线索核实该被告户籍信息后,依法向该被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亦已由被告合法签收;3.虽被告拒不到庭,但被告在收到起诉状等应诉材料后并未向本院提出任何抗辩。
第二,关于如何核实微信交易记录的问题。但经法院核查,只要发生微信红包交易,那么有三处信息可供比对:1.按登陆微信钱包微信红包发出的红包选择年份单击每项记录方式可调出微信红包记录;2.按登陆微信钱包交易记录单击每项记录的方式可调出微信的全部交易记录;3.如果微信红包是通过微信的快捷支付功能支出的,则还会有相应的银行交易记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网络支付方式形成的借贷纠纷案件。债权人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而发生的债权,虽然一旦得到证实也能够获得法律保护,但与面对面的交易相比,互联网交易的证据形式较难保存、而且用户身份难以确定,对当事人的举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对这类证据进行审查,同样也是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但由于网络信息的虚拟性质,纯粹的网络信息往往不足以单独成为定案依据,需要结合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交易历史以及其他现实生活中的证据加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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