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括情形
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如果公司继续存续的话,会导致股东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而且其他的方法也无法解决。
(二)具体情形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连续两年无法召开,而且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十分困难;
2、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且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十分困难;
3、公司董事之间长期发生冲突,而且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也无法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了十分严重的困难。
没有穷尽其他救济途径股东要求解散公司被驳
没有穷尽其他救济途径股东要求解散公司被驳认为物流公司成立以来从未召开股东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物流公司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作为股东之一的某销售公司日前起诉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解散物流公司。
2005年11月,某销售公司与某配件公司签订《股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开办物流公司;销售公司以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及地上建筑入股,配件公司以其经营管理和业务客户资源等无形资产以及在经营管理期间用实现的经营收入按计划偿还双方共同确认的销售公司前期所欠债务的形式入股,由配件公司负责公司整体的经营管理。后销售公司与配件公司签订物流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销售公司出资5.5万元,配件公司出资4.5万元。公司章程还规定了经营范围、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物流公司成立后,销售公司将土地等财产交付物流公司使用,配件公司负责物流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物流公司成立以来,没有召开股东会,2008年8月初,销售公司要求于2008年8月12日上午9时30分召开股东会,并确认了会议议题,但股东会仍没有召开。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认为物流公司成立以来从未召开股东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故要求解散物流公司。
被告物流公司和第三人配件公司共同辩称:根据物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应由董事长召集,首次会议也应由销售公司主持。股东会一直在延续召开,但一直没有达成协议。物流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可能没有达到双方设立公司的目的,但没有达到经营管理困难,解散公司的程度。故不同意销售公司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2006年,销售公司曾向法院起诉配件公司,要求解除《股份合作协议》,法院判决驳回了销售公司的诉讼请求。销售公司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公司与配件公司以货币出资设立物流公司,物流公司成立后,虽然未能实现销售公司与配件公司的设立目的,但销售公司没有穷尽其救济途径,不能认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因而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判决驳回原告销售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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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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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要求公司解散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09由于你提供的资料太简单,只能提供初步意见并且该意见也是建立在两个公司非国有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的前提下。 1、关于减资,公司法规定有法定的条件与程序; 2、关于解散公司。各国公司法出于保护中小股东及公司持续发展多对此进行了规定。我国公司法也不例外。但解散公司的诉讼涉及到法人人格的消灭,因此有法定的条件与程序。你提到的小股东解散公司的问题,法律是允许的,但是否能获得法院的支持,需看能否满足法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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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能否提出解散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11股东会能解散公司。解散公司属于重大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且股东还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与股东会议并进行表决。《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