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联防队员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主体问题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01:39 158 人看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室函询,关于联防队员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犯罪主体的问题,经研究,基本同意你室意见。即: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聘用的联防队员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能成为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其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致人伤残的行为,不能以刑讯逼供罪论处。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联防队员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主体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我院请示: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聘用的联防队员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

经研究,我们认为,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聘用的联防队员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其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致人伤残的行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8日 12: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呈报死刑复核问题的函
    1962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我院为了保证复核死刑案件不出差错,曾于1962年2月17日以〔62〕法文字第5号通知中规定,凡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尽量用书面报告,并且尽可能把事实写清楚。只有个别需要及时处理的案件,由于时间紧迫用书面报告来不及的,才能用电报报核。同时对报告或电报的内容,提出了七项具体要求。但是迄今仍有很多高级人民法院并未遵照上述通知的规定执行。现在我院根据中央严格控制适用死刑的精神,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切实贯彻执行少杀的方针和坚决避免再发生错误,特明确规定自1962年5月15日起,凡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的案件,除需要紧急处理的可以使用电报以外,均用报告送核,并须一律附送全卷。不论用报告或电报均必须认真按七项规定写清楚。同时,希望你们对中级人民法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死刑案件,也作出相应的规定。
    2023-04-22
    31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管制刑期能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你庭《关于管制刑期能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的电话请示已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958年我院曾以法研字58号批复答复辽宁、安徽省高级法院:“管制的刑期不宜折抵徒刑的刑期”。故该犯已执行的管制刑期,不宜折抵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但是,在改判时,考虑到被告人已执行管制一年的实际情况,可适当酌情从轻处罚。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管制刑期能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的电话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我们受理一起流氓案件,原判管制一年。自治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应定为强奸未遂。区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院抗诉有理,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现管制刑期已满,刑期如何折抵ⅶ请指示。1986年9月29日
    2023-06-11
    28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1996年8月7日法明传〔1996〕318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陕高法〔1996〕52号《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交付执行前,因病从看守所保外就医,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应由哪个机关向法院呈报减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交付监狱执行即保外就医,符合减刑条件的,应由负责监管的公安机关提出减刑建议,逐级上报,由省公安厅审查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交付执行前,因病从看守所保外就医,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应由哪个机关向法院呈报减刑的请示(陕高法〔1996〕52号)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在审理减刑案件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交付执行前因病从看守所保外就医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应由哪个机关向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7年2月20
    2023-06-11
    47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有价证券数额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法研字(1988)第2号《关于盗窃有价证券数额计算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们在请示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即盗窃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虽然不能随即兑现,但这类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其性质与国库券、股票相类似,一般应按票面数额计算。对于未兑现的,处理时一般可作为从轻考虑的一个情节。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有价证券数额计算问题的请示报告鄂法研字〔1988〕第2号最高人民法院: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不少银行经批准发行了各种有奖债券。它不记名、不挂失,定期一年或几年兑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有关盗窃这类债券数额的计算问题,由于认识不一,直接影响正确适用法律。有的认为,根据“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不宜按票面数额计算。有的认为,这类债券虽不能随即兑现,但它不记名,不挂失,到期即可凭券兑现,因此,应按票面
    2023-06-11
    42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计算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线路价值问题的电话答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如何计算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线路价值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意图通过盗窃行为占有,并在客观上已实际造成的公私财物的直接损失数额。犯罪分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线路,线路(如铜线)本身的价值可以认定为盗窃数额。由于盗窃这些通讯线路使电报、电话中断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视为盗窃或者破坏通讯设备所引起的后果,可以盗窃罪或者破坏通讯设备罪从重处罚。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计算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线路价值问题的请示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我院相继受理了几件犯罪分子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线路案件,这些线路如果按照铜线本身的价值计算并不高,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关于损坏通讯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电报、长途电话和农村电话电路的阻断时间,以每条电路阻断一分钟,即一路分为计算单位。电报电路每天阻断时间超过一百分钟的,按一百分钟计算
    2023-06-11
    9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和刑事申诉案件有关程序问题的答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高法〔1995〕第3号《关于处理减刑假释和刑事申诉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请示》和(1995)苏高法申函字第9号《关于有期徒刑缓刑罪犯和看守所监管罪犯的减刑、假释有关程序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一并答复如下:1.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条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243条第(五)项的规定执行,即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只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立功表现”的,才能对其依法减刑。2.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如果是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的,报请基层人民法院裁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由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报经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中级人民法院裁定。3.对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由县级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裁
    2023-06-11
    37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假释缓刑罪犯在假释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是否能送劳动教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们送我室征求意见的《关于假释缓刑罪犯在假释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是否能送劳动教养问题的批复》(稿)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假释犯或缓刑犯撤销假释或缓刑的法定条件,必须是在假释或者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如果罪犯在考验期内有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可在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期间,继续对其进行假释或者缓刑考察。附: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假释缓刑罪犯在假释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是否能送劳动教养问题的函〔1992〕高检研函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现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假释缓刑罪犯在假释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是否能送劳动教养的请示报告》及我们的答复意见送上。根据刑法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或者假释的条件之一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如果缓刑犯或者
    2023-06-11
    18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缓犯执行期起算问题的电话答复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缓犯执行期起算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死缓的执行方式是怎样死刑缓期执行,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即死刑缓期执行,又称死缓。死刑缓期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前提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样,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死刑条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该判处死刑,就不能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例如,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同样也不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区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界限。什么是不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案件呢?一般是指该罪犯罪行虽然极其严重,但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共同犯罪中有多名
    2023-06-12
    29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涂改挖补未到期国库券违法者应如何处置问题的复函
    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你们《关于对涂改、挖补未到期国库券违法者如何处置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对于涂改、挖补未到期的国库券,企图兑付骗取现金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伪造有价证券罪论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附: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涂改挖补未到期国库券违法者如何处置的函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一个时期,一些不法分子乘兑付国库券高峰之机,利用各种手段,涂改、挖补未到期的国库券,企图兑付骗取现金。此类违法事件,各地已发生多起,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并能从法律上给予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库券条例》规定:“对伪造国库券或者破坏国库券信誉者,依法惩处”。我们认为,涂改、挖补未到期国库券的行为,是属于伪造国库券的一种手法,破坏了国库券信誉,理应受到法律的处置。因此,我们意见,对涂改、挖补未到期的国库券,企
    2023-06-11
    34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未成年犯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对未成年犯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反革命分子和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个规定也适用于未满18岁的反革命分子和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即也应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在对未满18岁的反革命分子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时,应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除了反革命分子和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外,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个规定也适用于不满18岁犯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但是,在决定是否对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和剥夺的期限时,都要按照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原则从严掌握,一般可以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未成年犯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
    2023-06-11
    36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问题的复函
    全文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56年×月×日〔56〕法办研字第8011号报告收悉。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的问题,同意你院的意见。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问题的请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去年肃反运动开展以来,机关、企业、团体、学校中有一部分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被送往劳动教养,最近据我省玉溪县人民法院报告,该县玉河农场中,不少劳动教养人员配偶向法院申请离婚(多系女方),其理由大多以对方隐瞒历史、系反革命分子,过去因觉悟不高被欺骗结婚,现因政治思想分歧,为划清敌我界限坚决要求离婚,而其中不少还是在肃反运动前经过自由恋爱才结婚不久的,男女双方多数原来都是机关、企业的职工,该县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感到困难,提出:被送劳动教养是否可作为离婚的主要理由。我们认为:劳动教养属社会就业性质,而不是一种刑事处分,故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离婚问题,应与处理一般公民的离婚问题相同,经向双方
    2023-06-11
    26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适用“两高”《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问题的电话答复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1992〕9号《关于适用两高〈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两高《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又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对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个人盗窃数额三万元以上的,应当判处死刑的规定的修改。这里所说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我们认为,除上述《解答》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五种情形以外,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解答》规定的精神,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所造成的严重危害等方面,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但必须从严掌握。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两高《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的请示鄂高法〔1992〕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我院在审理今年受理的第一件共同盗窃案件时,因对两高《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理解不一
    2023-06-11
    13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法民字(1989)138号《关于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梁剑文等四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翁舜慧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的问题。经研究认为,鉴于此案情况比较复杂,现行法律对此类问题又无明确规定,如何适用法律,需要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进行研究。因此,此案不宜采用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解决。最高人民法院
    2023-06-08
    37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变造国家货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陕高法研(1985)19号请示收悉。对于变造国家货币构成犯罪的行为,我们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82)银函字第217号函的意见。根据变造国家货币的数额、情节,构成犯罪的,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伪造国家货币罪处理。此复附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造国家货币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陕高法研〔1985〕19号最高人民法院:我省有的地方人民法院就变造国家货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请示我院。经我们研究认为,我国刑法只规定“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的”构成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而对变造国家货币的行为没有规定要给予治罪。故对变造国家货币的行为是否给予治罪,缺乏法律依据。另我们查得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82年8月21日向银行系统下达的“关于变造国家货币按伪造国家货币治罪的函”中称,对变造国家货币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总行曾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06-11
    38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协警队员能成为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2
      协警队员不能成为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因为协警队员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其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致人伤残的行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 非司法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刑讯逼供罪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7-24
      非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刑讯逼供罪,因为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
    • 跟朋友关系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5
      你朋友的行为是不构成刑讯逼供罪的,但是涉嫌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并不是任何人都能够构成此罪的。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 最高人民关于异父母兄妹问题的复函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6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时间】【实施时间】【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异父母兄妹结婚问题的复函安徽省XX人事处:你处关于常福虎、常银花婚姻问题的来函已收到。我们意见:根据婚姻法的精神,异父异母的兄妹可以结婚,同父异母的兄妹不能结婚。对常氏兄妹的婚姻问题,因为我们不能确定他们之间的血统关系,无法提出具体意见。
    • 刑讯逼供究竟能不能构成犯罪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5-05
      1、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规定: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口供的行为。 2、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