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犯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造成重大损失”是既遂与未遂的条件,还是罪与非罪的条件。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条件,但是“侵犯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也可能存在犯罪未遂,判定关键在于是否实际侵害了商业秘密。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造成重大损失商业秘密权
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问题概述
就该罪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学术界有不同观点,可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
**论者认为刑法分则对犯罪形态规定的是犯罪既遂,“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犯罪既遂或未遂的条件,因而侵犯商业秘密罪也存在着未遂形态。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构成犯罪未遂[1]。
否定论者否认“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此一情形下存在未遂的可能,而只存在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的一个条件。如果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即使符合了其它构成要件,也不能入罪化[2]。有学者进一步分析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只有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存在犯罪未遂,因为当刑法分则中一个罪规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刑法幅度,同时规定了数额标准,那么最低档次数额是罪与非罪的标准,但如果在符合第一档次的前提下针对数额巨大的对象从事犯罪活动没有得逞,可以作为第二个档次犯罪的未遂来处理[3]。
上述争论综而言之,焦点在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判定既遂与未遂的条件,还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条件。**论者认为是判定既遂与未遂的条件,理由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故意犯罪模式为既遂模式,从而“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判定既遂或未遂的条件[4]。否定论者认为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条件,如果侵权人的行为没有给权利人造成实际的重大损失的,即使其它犯罪构成要件符合,也不构成犯罪[5]。
二、“造成重大损失”是罪与非罪的条件
笔者认为,肯定论是不恰当的,否定论较为可取,即“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作为判定罪与非罪的条件,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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