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资金托管叫停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及的内容除了规定支付账户转账只能在支付账户与自己的同名银行借记账户之间操作和对余额付款进行限制外,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与《指导意见》指出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遥相呼应,这意味着此前第三方支付争抢的P2P资金托管业务或被禁止吗?
如果按此执行的话,第三方支付为P2P平台做资金托管等业务将被禁止。
目前P2P行业都把第三方支付资金托管作为平台的一种增信,认为这是对资金的一种相对有效的隔离。
由于成本和用户体验的原因,大部分P2P公司还没有接入P2P的资金托管业务。目前托管率还不到1%,但这1%的网贷平台在行业内还都是属于体量较大、品牌知名度较好的平台,所以一旦执行,对P2P行业的影响还是很大的。
原文条款: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应当经客户主动提出申请,方为其开立支付账户;仅获得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
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第十三条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或者变相办理现金存取、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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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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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21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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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管理新规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22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照上述分类管理措施相应条件,动态确定支付机构适用的监管规定并持续监管。支付机构分类评定结果和支付账户实名比例不符合上述分类管理措施相应条件的,应严格按照第十条、第十一16条、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支付机构分类管理需要,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范围、模式、功能、限额及业务创新等相关管理措施进行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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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18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可以采用能够切实落实实名制要求的其他客户身份核实方法,经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评估认可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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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13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可以采用能够切实落实实名制要求的其他客户身份核实方法,经法人所在地中国XX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评估认可并向中国XX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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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18对于客户的网络支付业务操作行为,支付机构应当在确认客户身份及真实意愿后及时办理,并在操作生效之日起至少五年内,真实、完整保存操作记录。客户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和注销登录、身份识别和交易验证、变更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调整业务功能、调整交易限额、变更资金收付方式,以及变更或挂失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