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公益诉讼进一步发展的三点建议
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由于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建立完善的制度,故存在很大的问题。有鉴于此,借鉴国外在公益诉讼上的成功经验,特此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第一,修改法律,放宽原告资格。尽快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放宽原告的公益起诉资格。我国现行两大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原告资格有严格限制,即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定,这导致公众无法直接通过启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程序来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因此,应该放宽原告的起诉资格,明确规定任何公民、组织不仅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还可以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提起诉讼。当然,也要在立案、预审环节保证程序科学、公正、合理、有效,例如设立保证金制度,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
第二,修订诉讼费的分配规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可以申请免收法院费用。只要符合公益诉讼的条件,法院就应当在立案时免收法院费用,以彰显社会公义。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胜诉时,判决败诉的被告支付原告全部诉讼费用,其中已经免收的法院费用可以按照标准计算后由法院向被告收取,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由被告赔偿。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败诉的,不承担被告的诉讼费用。如果诉讼是因为被告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即使被告胜诉,仍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法院费可以考虑免收。
第三,确立国家奖励制度,以推动公益诉讼制度的兴起。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要出于对正义的追求,对和谐社会生活的需要。设立原告胜诉后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制度,可以补偿原告在公益诉讼中的大量投入,有助于激发公众加入到公益诉讼的行列中,并直接有助于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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