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的职能,保证争议及时、有效、合法、公正的解决,在1993年11月5日劳动部颁发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及《劳动法》中均有规定,下面予以介绍。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有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人数须为单数,一般为5至7人,不得少于3人
(2)调解的范围
①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
③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
l、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一)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到期末结案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三、劳动争议的分类
劳动争议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以下几种:
1.按照劳动争议当事人人数多少的不同,可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个人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劳动争议。
2.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可分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等。
3.按照当事人国籍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与涉外劳动争议。国内劳动争议是指中国的用人单位与具有中国国籍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涉外劳动争议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劳动争议,包括中国在国(境)外设立的机构与中国派往该机构工作的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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