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使用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属行。
(三)行使期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先展行义务展行完毕之前。
(四)先展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属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展行能力。
一、不安抗辩权的使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人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三、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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